【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王海瑞故意伤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海瑞,男,1992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山东省泰安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岱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海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王海瑞有期徒刑四年,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王海瑞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海瑞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四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30835.85元。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2)泰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2年12月14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止。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8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王海瑞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王海瑞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海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瑞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6年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海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2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凯青

审判员张国强

审判员罗斌

法官助理张泽宇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韩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