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游某通过QQ号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832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11日,游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王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9535条。
2、2017年4月12日,游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蜕变成蝶”的周某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933条。
3、2017年4月19日,游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Candy”的刘某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1304条。
二、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QQ号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020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5日,杨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彼岸花开”的吴某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6224条。
2、2017年3月9日,杨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征服”的王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7140条。
3、2017年3月13日,杨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流过城市的河”的隆某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8656条。
三、2017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通过QQ号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4032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一天,肖某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王某甲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2274条。
2、2017年3月一天,肖某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李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2210条。
3、2017年4月一天,肖某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风中追狗”的黄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9548条。
四、2017年3月,被告人彭某通过QQ号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344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3日,彭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C”的彭某甲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160条。
2、2017年3月13日,彭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凉白开”的罗某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602条。
3、2017年3月20日,彭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simplelove”的伍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623条。
4、2017年3月20日,彭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QQ昵称为“夕阳西下”的张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314条。
5、2017年3月一天,彭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张某甲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3043条。
6、2017年3月一天,彭某通过上述QQ号码与朱某QQ号交换公民个人信息602条。
2017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将彭某抓获。2017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中区将游某、杨某、肖某某抓获,并分别从四名被告人处查处了存储有公民个人信息的U盘、手机等。
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杨某、肖某某、彭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游某、杨某、肖某某、彭某的户籍信息,交换对手户籍信息,QQ信息截图,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游某、杨某、肖某某、彭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QQ聊天记录,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