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文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尹苏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袁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继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文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尹苏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袁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继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