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5 0:00:00

李文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波,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明亮,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苏文,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君锋,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满,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启阳,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猛,男,1996年8月4日出生,吉林省扶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应纯身,浙江新之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鹏,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吕倩倩,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继坤,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派辩护人陶某,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波、尹苏文、袁满、李猛、刘鹏、张继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波及其辩护人方明亮、被告人尹苏文及其辩护人李君锋、被告人袁满及其辩护人邢启阳、被告人李猛及其辩护人应纯身、被告人刘鹏及其指派辩护人吕某、被告人张继坤及其指派辩护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份至同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文波、刘鹏、尹苏文、张继坤、关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财神”等软件获取苹果用户iCloud账号密码及相关登陆记录、消费情况等信息,将获取的信息登陆苹果官网验证,以账号余额相应折价或者将账号、密码等信息以每条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下家,从中获利。经查实,①从被告人李文波处扣押的电脑硬盘中查获苹果用户iCloud账号数据11万条以上,其出售iCloud账号信息4万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②从被告人张继坤处扣押的电脑硬盘中查获苹果用户iCloud账号数据1700条以上,其通过出售苹果用户iCloud账号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③从被告人刘鹏处扣押的电脑硬盘中查获苹果用户iCloud账号数据7000条以上,其出售iCloud账号信息30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④从被告人尹苏文处扣押的电脑硬盘中查获苹果用户iCloud账号数据66万条以上,其通过出售iCloud账号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

2.2016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满从互联网网站以及被告人李文波处获取大量苹果用户iCloud原始数据,通过“财神”等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碰撞得到密码正确的苹果用户iCloud账号信息,并查询出账号内余额,将账号信息以余额的相应折价售卖给下家,从中获利。经查实,从被告人袁满处扣押的U盘中查获苹果用户iCloud账号数据32万条以上,其出售苹果用户iCloud账号信息约20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3.2016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猛从互联网网站以及被告人袁满处获取大量苹果用户iCloud原始数据,通过“财神”等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碰撞得到密码正确的苹果用户iCloud账号信息,并查询出账号内余额、消费情况,通过申请退款等操作,将账号秘密以余额的相应折价售卖给下家,从中获利。经查实,从被告人李猛处扣押的电脑硬盘中苹果用户iCloud账号数据4万条以上,非法获取苹果用户iCloud账号信息约800余条,通过出售苹果用户iCloud账号信息非法获利6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

还查明,被告人张继坤于2016年10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文波、尹苏文、袁满、李猛、刘鹏的家属在本案判决前已向本院退出了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文波、尹苏文、袁满、李猛、刘鹏、张继坤的供述,证人艾某、王某1、王某2、郑某、陈某1、陈某2、应某、王某3、关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羁押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租用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制作说明,数据统计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辩护人、本院出示的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波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尹苏文、袁满、李猛、刘鹏、张继坤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上述六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继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波、尹苏文、袁满、李猛、刘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坤在本案侦查阶段已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文波、尹苏文、袁满、李猛、刘鹏的亲属在本案判决前已向本院退出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六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继坤宣告缓刑。故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及对被告人张继坤宣告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六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文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尹苏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袁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继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文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尹苏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袁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继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小明

人民陪审员周云光

人民陪审员周土亮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