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09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省级)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要求各地及中央企业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严格审核。项目上报单位和项目承担企业法人在《项目申报承诺表》中签字确认,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年12月1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东海县经信局安排分管局长被告人徐继远负责,被告人徐继远又安排时任该局投资科副科长被告人韩继杭具体落实,被告人韩继杭经过筛选认为连云港金蔷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蔷薇公司)可以申报,便向被告人徐继远汇报,被告人徐继远又向东海县经信局领导班子汇报,最后决定由金蔷薇公司申报,之后,被告人韩继杭通知金蔷薇公司准备申报材料,因不懂如何准备申报材料,该公司便安排会计沈某与时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王某对接,并提供相关资料,王某让无锡江鹰宏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金蔷薇公司“年产10万吨固体硅酸钠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该公司形成一份“金蔷薇公司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材料”,由东海县经济贸易局和东海县财政局联合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出具关于连云港金蔷薇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申请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报告,并抄报连云港市经信局,该局派人汇同东海县财政局、东海县经信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前往金蔷薇公司检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后上报江苏省经信委,该委报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2010年秋天,国家发改委派专家对金蔷薇公司实地评审通过。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金蔷薇公司在建工程投资408.7万元,其中2010年231.5万元。同年12月7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意拨付第一批资金157万元,2011年2、3月金蔷薇公司两次收到该款,2012年7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意拨付第二批资金91万元,2012年11月13日金蔷薇公司收到该款,共计获取国家补贴资金248万元。期间,被告人韩继杭明知金蔷薇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积极帮助金蔷薇公司上报审批。被告人徐继远作为分管副局长在金蔷薇公司上报申报财政补贴过程中,轻信被告人韩继杭的意见,未能认真审查金蔷薇公司上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便同意上报,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132.5万元。
另查明,江苏省蔷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金蔷薇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该公司于2010年通过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补贴资金项目获取国家补贴资金2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继远、韩继杭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相某1、沈某、相某2、刘某、钟某、李某1、相某3、林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金蔷薇公司申报材料、在建工程明细分类账、资金拨付手续、申报补贴文件、东海县环保局情况说明等。
二、受贿
1.被告人徐继远于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原经贸局,下同)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核上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金蔷薇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桃盛熔融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弘扬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吕某1、相某1、吕某2、徐某等人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7000元,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继远于2009年春节至2010年中秋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节能循环经济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财务总监吕某1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徐继远于2010年中秋至2012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金蔷薇化工有限公司申报节能技改项目及申请拨付补助资金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相某1现金及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7000元。
(3)被告人徐继远于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桃盛熔融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吕某2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元。
(4)被告人徐继远于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弘扬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现金及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0元。
(5)被告人徐继远于2010年中秋、2011年春节,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申报节能循环经济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厂总经理兰某购物卡,折合人民币2000元。
(6)被告人徐继远于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市盛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报节能循环经济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2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元。
(7)被告人徐继远于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市东海县宏伟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成士林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徐继远的供述,证人吕某1、相某1、沈某、韩继杭、吕某2、孙某、冯某、徐某、李某2的证言,申报节能技改项目资料等证据证实。
2.被告人韩继杭于2009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投资与规划科副科长、科技与综合利用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核上报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江苏圣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金蔷薇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桃盛熔融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兰某、段某、相某1、吕某2等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16000元,并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韩继杭于2009年6、7月份,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投资与规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厂总经理兰某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韩继杭于2009年下半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投资与规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圣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报节能循环经济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段某人民币13000元。
(3)被告人韩继杭于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科技与综合利用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金蔷薇公司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先后五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相某1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韩继杭于2010年春节、2010年6、7月份,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投资与规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桃盛熔融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吕某2人民币30000元。
(5)被告人韩继杭于2010年6、7月份,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投资规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东海县中兴汽车挡圈厂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厂总经理吴某1人民币50000元。
(6)被告人韩继杭于2010年底,利用担任东海县经信局投资规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华鼎车轮有限公司申报节能技改补助资金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马某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韩继杭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兰某、段某、谢某、相某1、沈某、吕某2、孙某、钱某、吴某1、吴某2、赵某、马某的证言,申报节能技改资金项目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的事实尚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综合证据证实: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相关各企业申报材料及资金拨付手续、各级各类相关补贴文件等相关书证,发破案经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