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住济南市。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
辩护人方江鲁,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犯代替考试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为通过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安排赵某某持马某某的身份证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车辆管理所科目一考场内代替马某某考试,经两次考试合格,被监考人员现场再次查验考试人员身份时查获。监考人员当即报警,赵某某、马某某被传唤。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且具有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马某某罚金刑。
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马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