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谢天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天宗,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抓),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世炀,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天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9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天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谢天宗,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6月7日,公安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当场抓获被告人谢天宗并在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一个红色金某U盘。据统计,该U盘内存有被告人谢天宗非法获取的275998条他人支付宝信息,包括账号、密码、姓名、手机号、银行卡账号、金额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于2017年6月5日报案。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证经过,证实谢天宗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及无前科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经侦查后发现在新罗区适中镇有一犯罪团伙,自2016年10月以来,涉嫌将他人支付宝内金额盗走的犯罪。2017年6月7日13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适中镇保丰村抓获被告人谢天宗,并现场查获相关涉案物品。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谢天宗所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卡、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各一张,金某U盘一个、OPPO手机两部扣押。

5.“20160605新罗区适中网络盗窃”的开户信息、交易流水、对手信息以及转账IP等信息,证实公安机关统计信息该U盘内存有275998条他人支付宝信息(包括账号、密码、姓名、手机号、银行卡账号、金额)。侦查民警从被告人谢天宗处扣押的红色金某U盘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总计275998条。

6.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本案被告人谢天宗的哥哥。从6月1日起其在浦发收银宝平台申请了一个二维码收款商务,申请完之后其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卡商,卡商将二维码提供给适中淘宝哥,其就从中谋取利益。

公安从其的生活手机内发现了吴某的身份证与银行卡照片和他本人持身份证与银行卡照片是其从一个网友花费了3500元购买来的,当时买的时候对方只提供给其几张吴某身份证和银行的账号密码和一个U盾,没有提供给其身份证和银行卡。13XXX65的手机卡是绑定银行卡的。支付的钱是通过其弟弟谢天宗的微信转账过去的。其弟弟谢天宗有与其合伙做支付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卡商,还有陈某也有参与。卡商将二维码提供给适中淘宝哥,其就从中牟利,其将受害人扫描付款二维码收到的钱立即通过谢某2的银行卡到淘宝购物商城购买移动卡密码,然后将购买卡密发给卡商,卡商出售给下家,变现,变现后卡商拿现金给其。其在淘宝购物网站注册了一个账号名,账号名为13XXX65,注册的账号是用曾志平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这个账号是其弟弟谢天宗注册的,信息不知道他是如何获取的。密码是其弟弟设置的,手机直接可以登入,登入后其就在东联在线平台网店购买游戏点卡与电话充值,是通过QQ昵称是“蒸蒸日日上”将赃款购买的点卡、电信充值卡发送给卡商的,QQ都是其弟弟在操作。其与弟弟的分工是其负责从浦发收银宝平台申请收款二维码然后通过QQ发给其弟弟谢天宗,其弟弟负责与卡商聊天和将二维码发给卡商并负责与卡商核对账目。自从其与弟弟谢天宗从事该非法活动一共非法套现10万元左右,两人非法牟利一共3500元,洗1万元就有300元收入。作案工具是已经被公安扣押的一部土豪金色苹果6手机,该手机号13XXX65,这部手机号是其弟弟谢天宗在使用,是从其家客厅内的纸箱搜出来的。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谢某3、谢天宗、陈某。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谢天宗的妻子,从谢天宗和其的房间搜出一个红色金某的U盘其不知道谁的,这个U盘里面的“bbbbbbb”文件夹里面的照片是其女儿谢馨予一百天的照片,这个照片是2016年年初拍的,其没有使用过该U盘拷贝其女儿的照片,当时其女儿的照片是其叫照相馆的人直接上传到其的QQ空间里。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去年12月份左右的时候,其和谢某1、谢某3一起玩的时候,一起说到要一起采用盗刷别人支付宝内的钱的方法弄钱,然后他们有弄到钱就会往其的支付宝转钱,其会将钱取出来,然后三个人再一起分钱。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谢某3、谢天宗、谢某1是其朋友。

9.被告人谢天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安机关在睡觉的房间搜出来的一个红色的8G金某U盘其有用过一次,其使用这个U盘是2015年其女儿拍的写真照,之后这个U盘其一直放在家里,其不知道U盘有其他人使用。这个U盘里面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游戏点卡、卡密其不知道是干什么用的,其也不知道这些他人支付账号密码、游戏点卡会在其U盘里面。

10.U盘信息,证实U盘内的一文件夹中存有被告人谢天宗女儿百日照片,此外,U盘内还存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从U盘中的文件文档属性看出,某些文件的创建日期或者修改日期是2017年2月6日,2017年3月8日,2017年1月23日等。

11.微信交易明细截图、淘宝订单、银行卡绑定截图、游戏点卡购买聊天记录、QQ账号截图等,证实公安人员在谢天宗、谢某1房间内搜查出苹果六手机一部,其中该手机内存有上述截图。谢某1指认是其和其弟弟谢天宗一起使用的手机。

1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对案件“20160605新罗区适中网络盗窃案”进行电子证据检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天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5998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天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U盘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上诉人谢天宗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上诉人谢天宗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愿意认罪并交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还称一审判决认定谢天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5998条,数量不正确,统计信息中存在重复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谢天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谢天宗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天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5998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关于辩护人提出谢天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不正确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依据“20160605新罗区适中网络盗窃”的开户信息、交易流水、对手信息以及转账IP等信息认定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5998条,并无不当,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谢天宗二审期间自愿认罪并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上诉人谢天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7)闽0802刑初94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U盘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7)闽0802刑初9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谢天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上诉人谢天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鑫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鸣

审判员贺维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县琴

书记员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