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分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四个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规定要求。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初审、初验过程中,出具的《关于推荐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报告》、《关于新增“万村千乡”承办企业的认定证明》,虽不是初验合格证明,但客观上具有证明瑞博特公司符合申请、初验条件,与瑞博特公司申请获得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国家补贴资金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鉴于:1、由于项目申报、验收实施的是层层把关制度,造成国家损失系多种原因、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且责任分散,系多因一果,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只是初审、初验,责任不全由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2、补贴资金确实用于农资企业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项目建设,企业得到了发展,达到国家补贴农资企业的目的。后瑞博特公司已退缴非法所得199万元,被告人许辉的行为,实际未造成国家重大损失;3、被告人许辉并非县商行办直接负责人,《关于推荐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报告》、《关于新增“万村千乡”承办企业的认定证明》均系通过商行办主任姜某同意后出具的,被告人许辉的行为受商行办主任的领导和安排,被告人服从商行办主任姜某安排指导瑞博特公司制作申报材料的行为与瑞博特公司申请获得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国家补贴资金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综合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人许辉无罪;扣押在案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辉无罪错误,许辉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许辉是宜黄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辉接受主任姜某的安排,负责对瑞博特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具有审核瑞博特公司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职责。因许辉未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导致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不符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的瑞博特公司,致使瑞博特公司通过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46万元,许辉的渎职行为与该公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对国家造成的246万元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危害结果虽系一果多因,但许辉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刑事处罚。综上,请二审依法纠正。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原审被告人许辉是申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虽本案危害结果是多因一果,但量刑可以考虑。原判以许辉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处原审被告人许辉无罪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人许辉辩解,他只是接受主任姜某的指示,指导瑞博特公司完善申报材料,即根据文件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对瑞博特公司提供材料是否真实不需要他进行审核。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姜某担任县商行办主任以来,万村千乡项目都是姜某和许辉两人负责申报、实施的,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承办企业上报没有经过县商行办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单位没有开会研究过以瑞博特公司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承办企业上报的事情,这个项目是由姜某、许辉负责办理的,具体情况他不知道。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瑞博特申报万村千乡市场项目是由许辉经办的。
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瑞博特公司申报了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按申报要求,她找南昌丰源会计事务所进行了公司财务审计,有关财务资料都是她提供的,会计事务所根据她提供的财务账及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作出一份审计报告,其中2010年销售收入达2亿余某、配送车辆11辆都是为了项目申报虚构的,经营范围也将瑞博特公司本来的经营范围“复混肥料(高浓)的生产、销售”,虚增了:种子、农药、其他化肥、农业用微肥及各类农机具、农膜的经营销售,44份配送协议公司与门店有签订,但不是规范的协议。县商行办的人到她们公司看过建设硬件设施,没有核实过他们公司销售额及实有车辆情况,商行办人员也未会同财政局人员到公司进行项目初验。她公司通过虚报、伪造的材料顺利获得了250万元资金,预交财政25万元,实得225万元,另外给各门店21万元,共计271万元。
5、证人章某1的陈述证实,瑞博特公司是他妻子欧某入股经营的公司,2010年销售收入496万余元,配送车有四辆,配送门店50余家,2011年申报千家万村项目是他和县商行办主任姜某和副主任许辉联系的,许辉指导他们做申报资料,相关资料都是公司办公室内提供的,申报材料都交给了许辉。除了虚报销售额,其他要求都符合要求。宜黄县商行的主要人员及市商务局的人员都到公司实地查看了硬件设施,年销售收入等数据都是公司提供的,相关人员未进行核实。瑞博特公司配送中心通过市级交叉验收,交叉验收后,因项目建设(硬件)较好,作为重点项目,省级还组织专家进行了省级验收。瑞博特得到250万元资金,预交财政25万元,实得225万元,另外用于公司配送中心建设,给了各门店21万元,共计271万元。在申报项目的过程中,许辉提出自己办公的电脑坏了,需要一台电脑办公,公司就给了商行办许辉一台笔记本电脑,姜某也知道。
6、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10年11月开始在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兼职会计。主要就是会计账务处理(做账)及纳税申报。2010年、2011年瑞博特公司总帐、明细帐,2010年瑞博特公司全年主要业务收入为496.266万元,2011年瑞博特公司全年主要业务收入680.246956万元。主要业务收入就是销售收入,因为瑞博特公司除了销售肥料没有其他业务收入。瑞博特公司2011年申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及验收资料中显示其主要业务收入为236414407.5元,财务情况资料不是他经手做的,该业务收入数据是不真实的。
7、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实,他从瑞博特公司成立时就入股了并担任公司副经理,他主管生产、技术、配方及售后服务。2012年之前他们公司还在六里铺旧厂房生产,产量比较低,每年一两千吨,2012年搬到新厂房之后,产量日益提高,近两年每年的肥料产量超过了1万吨。他公司主要是生产的复合肥的销售收入以及经销其他品牌化肥的销售收入。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公司生产的化肥及经销的化肥销售收入每年四五百万元,近几年销售收入增加了,2015年有三千万元左右。2011年瑞博特公司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情况他不是很清楚,因为他不分管这块,只知道这个项目是章某1从省里商务部门跑来的项目,两百多万项目资金都用于了公司基础建设。申报材料是章某1找人做的。在申报材料中显示主要业务收入为236414407.5元是不真实的,当时报项目的时候,文件上规定了有五项要求,他们除了这项业务收入以及配送网点数目两项达不到要求,其他的都符合,因此这两项数据是虚报的。他知道宜黄县商行办的工作人员到公司看过,都是公司章某1接待的。
8、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8月,瑞博特公司的董事长欧某找到他,让他帮瑞博特公司做一份财务审计报告。他当时告知对方要提供公司的财务帐和记账凭证等资料,但欧某对他说,做这个审计报告只是为了申报民生项目,为农民增加收入,并给他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一份盖了瑞博特公司公章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的有关资料,让他根据上述资料做一份审计报告。欧某作为公司领导,如果提供的资料有问题的话由公司负责。他就根据欧某提供的财务资料做了一份审计报告。当时他核实了瑞博特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复混肥料(高浓度)的生产、销售,但是欧某要求他按照给他的资料进行描述。瑞博特公司“2010年农资销售总额2.3亿元,其中化肥经营额1.3亿元,农药种子等1亿元”、“公司建筑面积2.2万余平方米,其中配送中心面积3600余平方米,自有配送车辆11辆,现有店铺的统一配套送率达95%以上”、“开展连锁经营年限达6年”,这些数据都是欧某要求他按照提供给他的数据写的。他不清楚欧某提供的瑞博特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有关财务数据是不是真实的。按照行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对公司真实的财务帐、记账凭证进行审计,对固定资产等也需要进行验产,然后如实出具审计报告。他当时听信了欧某说的出问题由公司负责,这份审计报告也仅仅是为了申报民生项目,为农民增收致富,而且欧某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以一时大意,为瑞博特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
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06年开始至2014年4月担任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在他担任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期间,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过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资配肥项目,事先他们对这项目不了解,此项目是由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单方向市商务局申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资配肥项目,他们财政局没有共同申报过。在2013年4月份左右,省财政厅下达了2011年度项目资金拨付文件时,他才知道此笔资金是指定给瑞博特公司的,当时文件下发的资金是271万元,此笔资金分两块,其中250万元是给瑞博特公司的,另21万元是作为下面农村35家农资店的补助款。后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有关领导到县财政局过问此笔项目资金上级是否下拨了,他告知商行办人员此笔项目资金省财政厅已拨付了,当时他就提出此笔项目资金这么大,他们连该企业在哪里都不知道,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姜某主任及副主任许辉就邀他一起到瑞博特公司看了一下,到该企业看了以后,他认为该企业规模还不错,此项目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此笔271万元项目资金他们县财政局按照正常的拨款程序拨给瑞博特公司,拨款之前,根据政府以往的做法政府收取了瑞博特公司25万元,此款由瑞博特公司自已交到财政非税户账上,瑞博特公司交纳了此25万元钱到财政账上后,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财政才将此271万元项目资金拨付给瑞博特公司。
10、同案犯姜某的供述证实,瑞博特公司是2011年申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由他和许辉经手申报事宜。他记得瑞博特公司的章某1到他们商行办了解该项目时,章某1就觉得瑞博特公司比较符合条件,他们就让章某1按照申报要求制作有关申报材料,之后帮瑞博特公司将材料报到市商务局。不久市商务局到公司实地查看,也觉得符合条件就上报省里,后省级组织了交叉验收,省级还特地到宜黄实地考察,后确定拨付271万元项目资金。
项目申报过程中,他只是询问了章根本瑞博特公司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准备齐全,章某1说符合条件,材料也齐了,此外他实地查看了瑞博特公司规模,相信企业及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他们就帮瑞博特公司把申报材料报上级了。推荐报告是经他审核签发的文件,认定证明盖了县商行的公章,许辉应该也给他审核过,但这两份文件他没有仔细看。他们县商行是否进行了初验,他记不清楚,省组织交叉验收的时候,他和市商务局组织人员到陪同。瑞博特公司申报该项目的条件基本具备,配送中心有仓储硬件、有配送能力,有配送网络,配送效果好,他认为基本符合申报条件,且公司项目资金也用于项目建设。他们轻过程重结果,工作粗糙不细致,没有严格进行把关,是他们工作疏忽。
11、江西省商务厅、财政厅赣商建字【2010】506号《关于2010年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证实,2010年11月3日江西省商务厅、财政厅下发文件,规定新增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农业生产资料类经营企业”应符合5项条件: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善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以上,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3、企业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5、与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承诺书及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填报登记。申报程序,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1、填报《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准入条件专项审计报告;4、企业所在地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查验配送中心面积及连锁配送情况的认定证明材料;5、10辆以上自有配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规范项目验收原则及程序。分级验收原则。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受理,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进行验收,省商务厅、财政厅进行抽验。
12、江西省商务厅、财政厅赣商建字【2011】383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证实,各设区市应督促县级抓紧完成初验工作,初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验收。初验后由交叉验收的设区市验收小组抽取确定被验收的设区市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名单,被验收的设区市应及时将抽取确定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材料交给交叉验收的设区市并商定具体验收时间和行程安排。
13、江西省商务厅、财政厅赣商建字【2011】4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证实,2011年11月18日下发的该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选规范》、冷链系统建设标准,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实地逐一验收并在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上签字,切实杜绝验收把关不严、步达标准通过验收等现象发生,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配送中心项目在正式验收前须经由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条件不具备的配送中心项目不得申报验收。
14、抚州市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汇报证实,主要做法之四是严格建设项目验收,承办企业在2011年12月底以前提出项目验收的,市局会同财政部门在11月份前完成农家店、配送中心的初验:其中严格程序是指验收程序按照企业自查并申请、县局初验,设区市复验、再省级交叉验收四个步骤进行,县级验收做到逐一实地验收。
15、江西省商务厅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拟核准企业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上报。
16、江西省商务厅于2016年3月28日对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请求对《2011年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和项目安排意见》进行解释的意见函及对该意见函的补充解释证实,2016年3月28日认为“2011年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承办的配送中心项目竣工后,经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属合格项目”,是基于该企业申报该项目的资料是真实的基础之上出具的意见,如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则该企业不符合该项目准入条件,不得申报和享受项目补贴资金。
17、2011年6月20日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填报的《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证实,截止至2010年底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企业类型:农资,注册资本805万元,配送中心1个,面积3600平方米,销售额24321万元。
18、44份配送供货协议书证实,这44份协议,内容完全一致,签订时间2011年6月20日,签订甲方为江西瑞博特肥业公司,乙方为宜黄县各乡镇的农资店,但这些协议书中甲乙双方都没有签字、盖章。
19、《关于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承办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准入条件的审计报告》证实,2011年8月2日,南昌丰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认为瑞博特公司符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
20、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新增“万村千乡”承办企业的认定证明》证实,2011年5月10日,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了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5万元。经营范围:复合肥料的生产销售,种子、农药、其他化肥,农业用微肥及各类农机具、农膜的经营销售。对该企业的配送中心现况条件和连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该公司现有配送中心面积3600平方米,配送车辆11辆,年配送额达2个多亿的认定证明。该认定证明记载,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对瑞博特公司进行了现场查验。
21、《关于推荐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报告》证实,2011年6月14日,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姜某签发了该推荐报告,推荐瑞博特公司为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2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证实,项目名称为宜黄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企业申报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年配送额为23414万元,仓储面积为3600平方米,配送种类为农资,配送车辆11辆。经抚州市商务局验收为合格。
2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证实,2013年3月1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271万元给瑞博特公司。
24、拨款凭证证实,2013年4月9日,宜黄县财政局拨付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250万元给瑞博特公司。2013年9月17日,商行业拨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资农家店补助资金15万元给瑞博特公司。2014年1月27日,商行业拨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资农家店补助资金6万元给瑞博特公司。
25、瑞博特公司191029218000018679账户(开户行宜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水明细证实,2013年3月26日,瑞博特公司向宜黄县财政局促进发展资金专户缴纳25万元资料费。
2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5万元,经营范围:复合(混)肥、农业用微肥、生物有机肥的生产、销售、尿素、氯化钾等单质肥的销售。
27、瑞博特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企业年检报告书证实,瑞博特公司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96.266万元,利润10.827895万元;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80.2398万元,利润25.138866万元。
28、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证实,瑞博特公司提供的自有配送车辆如下:赣F×××××、赣F×××××、赣F×××××、赣F×××××、赣F×××××、赣F×××××、赣F×××××、赣F×××××、赣F×××××、赣F×××××、赣06/×××××,共11辆。其中赣F×××××为涂海清所有、赣F×××××为抚州市华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赣F×××××为乐安县康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赣F×××××为抚州凌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赣F×××××为许维长所有、赣F×××××为江西省莲乡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赣F×××××为南丰县双得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赣F×××××为抚州市福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赣F×××××为缪建红所有。以上9辆均不是瑞博特公司的自有车辆。
29、原审被告人许辉的供述证实,2011年,上级商务部门关于组织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文件下发之后,他们对全县的企业进行了初步筛选,发现瑞博特公司比较符合条件,于是他和姜某主任及相关业务股室人员(周某、梁某)等人商量后,初步决定推荐瑞博特公司,他和姜某主任就一起到瑞博特公司,告知瑞博特公司可以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之后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欧某的老公章某1找到姜某主任,姜某主任就交代他具体指导瑞博特公司制作、整理、完善项目申报资料。姜某主任决定2011年上报瑞博特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没有经过集体开会研究,他当时认为瑞博特公司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就报请姜某主任审批同意后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按照文件规定,县级初验应该对申报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核实。他们到瑞博特公司实地查看,看了该公司的生产规模、生产经营范围、配送情况等方面。他还查看了瑞博特公司提供的南昌丰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报告书显示该公司2010年农资销售总额2亿多元,配送车辆11辆,符合“万村千乡”工程项目的承办条件,章某1也告诉他和姜某,瑞博特公司年销售额等条件都符合申报规定,再加上上级文件规定项目验收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对项目验收负总责,他就没有对瑞博特公司的具体财务账目以及配送车辆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对瑞博特公司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准入条件进行认真核查、甄别。他们不具备专业知识,也没法准确核查。后他报请姜某主任审批,在确定该公司申报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后,就正式行文推荐上报。他在申报瑞博特公司项目过程中,未对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没有对该项目申报的准入条件进行把关,导致该公司用虚假的申报资料骗取了国家的项目资金。
《关于新增“万村千乡”承办企业的认定证明》不是他出具的,应该是瑞博特公司出具的,瑞博特公司再将认定证明拿到商行办盖章,是经过姜某主任同意后才盖的章,是谁拿来的、谁经手盖的章,他记不清楚。
瑞博特公司申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已经在2013年拨付了项目资金,共计271万元,其中250万元是通过县财政直接拨付至瑞博特公司的,21万元是县财政拨付至县商行办后,由县商行办审核瑞博特公司发票报账后拨付至该公司账上。他个人没有收受瑞博特公司或相关人员钱财物的情况,因商行办办公条件较差,经费比较少,在请示姜某主任同意后,他让瑞博特公司赞助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给他作为办公使用。
认定本案的证据还有:
1、人口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许辉出生于1981年3月30日。
2、任职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许辉于2008年6月27日被任命为宜黄县商业企业转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3、归案经过、许辉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9月,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在申报上级商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把关项目准入条件等问题,导致国家项目资金流失,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情况。同月17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线索并开展初查。同月23日、28日,许辉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6年1月20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对许辉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派出办案干警到其单位将其带至办案单位讯问室接受调查,同日对许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刑终2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姜梓福判处情况。
原审被告人许辉提交的证据:
1、2016年3月28日江西省商务厅出具的意见函拟证明,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江西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下发的《2011年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明确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由商务部设定,全国执行。江西省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县(市)企业规模偏小,确实难以达到全部标准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对部分条件视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灵活掌握,注重承办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后续发展潜力。2011年江西瑞博特肥业有限公司承办的配送中心项目竣工后,经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属合格项目。
2、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对宜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就推荐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有关请示事项的复函》拟证明,2016年6月22日,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出具复函说明:江西省商务厅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系该厅对相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具体事项的认定应依据《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3、2011年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拟证明,江西省很多企业没有达到文件规定的年销售额,但均申请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项目。
4、“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汇总表拟证明,瑞博特公司向商务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后被验收为合格。
5、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的批复拟证明,瑞博特公司被列为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该文件发到市商务局,没有发给宜黄县商行办。
经查,第一份证据,卷中已存在。第二份证据是对2015年10月20日的证明进行解释,确定具体事项的认定依据,与卷中的相关文件内容基本一致。第三份证据,虽存在其他地方推荐的企业不达标,但并不能反映其他企业存在虚报资料的问题。第四份证据及第五份证据证实瑞博特公司申请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原判已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