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行贿犯罪事实
2015年9月,被告人赵小容的丈夫卢某1因伙同他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赵小容在得知承办该案的警官为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万兴派出所民警黄某(另案处理)后,被告人赵小容遂找到其朋友吴某帮忙找关系。吴某找到绰号为“幺叔”的张某4(另案处理)帮忙。张某4答应帮忙后,遂给黄某联系并转达了赵小容愿意花钱帮卢某1减轻罪责的意愿。黄某当即接受请托并明确表示要办好此事需要6万元钱,需要先拿3万元。2015年9月11日上午,张某4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某尾号为9577的建设银行卡转账6000元。被告人赵小容通过吴某将2万元现金交与张某4后,张某4随即将其上午已经转给被告人黄某的6000元扣除,将14300元通过银行ATM分两次,一次1万元,一次4300元存款至被告人黄某的上述银行卡中。
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经张某4介绍,被告人赵小容与黄某见面。黄某以要帮卢某1减轻刑罚还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告人赵小容提出要求,赵小容将现金1万元交给黄某。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一天,黄某联系被告人赵小容,称帮卢某1减轻刑罚还需要用钱,赵小容遂通过银行ATM存款5000元给黄某。
2015年12月7日,黄某在违反侦查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一份被告人赵小容的询问笔录,并在其中捏造了赵小容知晓卢某1的一个朋友因为借了卢某1的钱而抵押了一包东西在其家里的事实。之后黄某携带该份笔录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阳光城邮局附近约赵小容见面后,在其所驾驶的车上安排赵小容签字、捺印,后将该份笔录交由薛某、卢某1案的另一名承办警官游某4签字后即装订进该案卷宗。2015年12月8日,黄某通过呈请立案报告针对卢某1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呈请立案;次日,以卢某1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呈请起诉。后该案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卢某1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全面认定卢某1的犯罪事实和贩卖毒品数量。2016年2月1日,卢某1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赵小容见卢某1未被轻判即要求被告人黄某退钱,后黄某于2016年5月13日、5月31日、7月4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退给被告人赵小容1000元、1500元、1500元,共计40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17年3月1日9时至14时许,被告人赵小容在其租住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圣景路106号和谐小区12栋4单元2楼的租住房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周某、谢某某、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在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的液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赵小容患心脏病,其丈夫卢某1现在监狱服刑,赵小容系其子卢某2(3岁)唯一的法定抚养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成公鉴(理化)字[2017]4335号检验报告,被告人赵小容的尾号为1685的手机号通话清单,租房合同,涉案人员张某4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人员黄某的尾号为9577的银行卡号交易明细,被告人赵小容的尾号为9177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赵小容在卢某1案中的证言,卢某1案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卢某1案的呈请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2016)川011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卢某1的供述,证人游某4、王某4的证言,被告人赵小容的出院病情证明书,被告人赵小容与卢某1的结婚证,其子卢某2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赵小容的人口信息证明,涉案人员黄某的供述及自书的“材料”、“检讨书”,吸毒人员罗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周某的证言、辨认出被告人赵小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赵某4、江某4的证言,被告人赵小容的供述、辨认出张某4、指认容留他人吸毒地点、辨认出涉案吸毒人员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