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伍龙涛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龙涛,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政府副镇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炳元,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龙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7)湘10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龙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移送本案卷宗。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原审被告人伍龙涛,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查阅原审卷宗及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初,郴州市苏仙区党委、政府为整合撤乡并镇的闲置资产,决定将原郴州市苏仙区敬老院和原郴州市苏仙区太平乡敬老院合并,将原太平乡政府办公楼改造成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并在报批后交由五里牌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同年3月,五里牌镇召开党政联席会对领导分工进行了安排,由时任副镇长的被告人伍龙涛分管安全生产、民政以及中心敬老院改造工作。在改造项目启动之前,五里牌镇还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了由时任原太平乡敬老院院长的王某(另案处理)担任改造完成后的中心敬老院院长。同年7月,经邀请招标后,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改造项目正式动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伍龙涛多次到施工现场对施工质量及安全等事项进行检查和监督。五里牌镇党委书记廖某、镇长曾某以及被告人伍龙涛均口头对王某进行了工作安排,要求其对该改造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负责。王某也经常到施工现场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工程进度、对施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同年10月,王某提议要对敬老院厨房进行改造,被告人伍龙涛表示同意,并安排王某具体负责。随后,在王某的授意下,施工方从五里牌镇个体商户张某3处购买并安装了两台张某3自制的烧煤供热的热水灶。被告人伍龙涛未对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同年11月,中心敬老院改造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王某一直担任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院长,负责包括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在内的敬老院全部日常管理事务。在此期间,王某未对该热水灶的使用安全情况采取防范和监管措施,被告人伍龙涛在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也未对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016年6月3日,五里牌镇停水停电,且由于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热水灶发生爆炸,造成了周某、张某1、邓某死亡,张某5等四人轻伤,经济损失上百万元的严重后果。经湖南安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J-(湘)-317技术鉴定报告认定,该事件是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小型常压热水灶爆炸的安全责任事故,主要是由于三无产品热水灶设计和质量上存在缺陷也未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其次是由于在全镇停电、冷水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厨房工作人员不懂热水灶工作和爆炸原理,操作不当,仍在使用热水灶炒菜、煮饭和使用炉内热水,在长时间强烈受热后,灶内汽水温度逐渐升高,热水器在大于或等于自来水压力下密封承压使用造成的爆炸事件。

另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伍龙涛主动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伍龙涛取得了被害人周某、张某1、邓某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周某、张某1、邓某亲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伍龙涛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被告人伍龙涛主动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该案的案件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爆炸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郴州市苏仙区太平乡敬老院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法人。

4、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伍龙涛的身份及任职情况,于2012年12月起担任郴州市苏仙区副镇长。

5、郴州市苏仙区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及党委文件证明,郴州市苏仙区于2013年3月召开党政联席会,并下发文件对领导分工进行了安排,由被告人伍龙涛分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民政、环保以及原太平乡政府改造敬老院工作。

6、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党委办、政府办关于2014年至2016年的党政领导分工文件证明,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2014年由被告人伍龙涛分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民政、环保以及原太平乡政府改造敬老院工作。

7、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改造项目的资料证明,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改造项目于2013年7月动工,分三个标段分别由郴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广西矿建集团郴州分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分公司承建。项目于2016年4月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人伍龙涛、王某均作为现场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同年6月申请补办食堂改造附属工程的手续。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郴州市苏仙区太平乡农科站的工作人员,2011年1月太平乡的曹俏书记安排他到太平乡敬老院管事,担任院长。2013年5月他正式在农科站退休,2013年7月至11月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改造过程中,他仍然一直担任太平乡敬老院院长,中心敬老院建成后他担任院长。由于中心敬老院没有更换机构代码证,所以还是使用原太平乡敬老院的公章,发工资也是以太平乡敬老院的名义。五里牌中心敬老院是镇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院长由政府任命,财政独立,开支都到镇财政所报账。五里牌镇政府的副镇长伍龙涛主管敬老院工作,他负责敬老院全盘工作,负责日常安全排查,伍龙涛和镇民政办的张某2也对安全工作负责,经常进行检查。2013年4月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开工后,经伍龙涛通知,他知道了这个改造工程,伍龙涛告诉他说由他担任院长。改造项目由伍龙涛负责,他在同年6月左右经常到施工现场去,发现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就向伍龙涛和廖某反映。在食堂改造工程时,他提出要更换灶台和使用什么样的热水灶,伍龙涛安排他和施工队的凡守堂一起到五里牌镇张某3的五金店购买热水灶,并由张某3负责安装。在整个敬老院改造工程当中,他只是在食堂改建过程中因为提出了安装张某3自行设计制作的热水灶,所以按照伍龙涛的安排在热水灶的安装过程中进行了监管。食堂改造是在2013年10月民政局的领导到现场进行检查的时候伍龙涛提出来的,他提出要按照老敬老院一样安装热水灶,伍龙涛答应了,并要他负责。后来他带着凡守堂到张某3那里购买了两个22型的热水灶,由张某3安装的。在建灶台的时候,他到现场指导并监督施工。当时他是代表镇政府提出使用这种热水灶的,也是代表镇政府负责热水灶的安装施工监管的。他知道这个热水灶属于三无产品,当时为了图方便,没有考虑安全问题。他对敬老院工程量进行过核对、签字,这是伍龙涛安排的,因为他对施工现场比较清楚,敬老院改造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同年6月3日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发生热水灶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

9、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他从2011年至2016年12月在郴州市苏仙区担任党委书记,2013年五里牌镇副镇长伍龙涛分管民政、安全生产工作,以及负责中心敬老院改造项目工作。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是原太平敬老院和原五里牌镇敬老院合并之后改建的,在五里牌中心敬老院改造之前,五里牌党委、政府征求了区民政局和原太平乡领导的意见后,通过党政联席会确定了改造完成后由王某担任中心敬老院院长,并安排分管领导伍龙涛告诉王某。当时没有正式的文件通知,他在对改造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跟王某口头说过,按照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院长,并要王某多负责敬老院改造的事,2013年11月18日下发文件任命王某为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院长。2013年镇里开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由副镇长伍龙涛负责敬老院改造工程。由于工期短,经集体研究报上级领导同意后,镇里决定由广西矿建、衡阳蒸湘、郴州一建三家公司承建该工程,具体现场施工是肖某和李某1负责,镇里安排伍龙涛监管,安排王某在现场负责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工作。伍龙涛对王某到现场监管做了具体安排,也向他和曾某做了汇报,由于王某是敬老院院长,以后也要主持敬老院工作,经集体研究决定安排王某代表政府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管的,但没有发文或者会议纪要,他和曾某也多次到施工现场巡查的时候,都会跟王某说要注意工程质量和安全。厨房改造工程是王某提出来的,他同意了,没有招标,直接将工程发包给了广西矿建公司的肖某负责,现场监工也是伍龙涛和王某负责,厨房改造项目的设施不知道是谁购买的,王某汇报过要更换热水灶,但是他不知道安装热水灶的具体情况。

10、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郴州市苏仙区担任镇长,负责全盘工作。伍龙涛为副镇长,分管民政、安全生产工作。撤乡并镇后,2013年区政府为合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合并五里牌镇和太平乡的两个敬老院,将原太平乡政府办公楼改造成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该改造项目由镇政府进行管理、实施,具体由伍龙涛负责,敬老院院长由镇政府聘用。为了赶工期,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该项目拆分为主体工程、土建工程和附属工程三个标段,以邀标的方式发包施工。厨房改造项目不在原发包项目中,是院长王某提出要对厨房进行改造,向廖某书记和他进行了汇报,经廖某同意,厨房改造工程由王某负责实施,交给广西矿建公司施工。镇里党政联席会确定了由伍龙涛具体负责该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廖某和他还找了王某,口头安排王某对该改造项目进行监督,他多次跟王某说过要其抓好施工质量、注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由伍龙涛和王某负责监管。厨房改造项目的设施采购由王某负责,热水灶也是王某去买的,该项目的验收由区民政局负责。五里牌中心敬老院改造之前,五里牌党委、政府通过党政联席会确定了改造完成后由王某担任中心敬老院院长,分管领导伍龙涛应该告诉了王某。在与王某正式签订合同时,敬老院改造项目已经完工了。

1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他作为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股长,负责相关救助工作,包括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指导等。五里牌中心敬老院由乡镇负责管理,民政局只是督促、指导乡镇管理敬老院。五里牌中心敬老院改造工程是由五里牌镇申请,通过区民政局、财政局立项的,敬老院院长由乡镇聘请,报民政局备案,敬老院的工作经费由区、乡两级财政分担。五里牌敬老院的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是镇政府,区民政局进行督促,每年区民政局都会以下发文件、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安全监管。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改造工程是2013年搞的,他和区民政局领导到现场督促过施工进度,但对工程质量没有要求。镇里分管敬老院工作的伍龙涛和安排到现场具体负责的王某每次都会在场。在五里牌镇和太平乡政府合并的时候就明确了由王某来担任合并之后的中心敬老院的院长,这是在正式任命之前就已经明确的。食堂改造工程是建设过程中新增的工程,之前五里牌镇政府没有上报这个工程。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他从2009年至2016年为五里牌镇民政办主任,负责救灾救助、优抚慈善、管理敬老院等工作。五里牌中心敬老院是五里牌镇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民政办代表政府对敬老院进行管理。中心敬老院是2013年改建的,镇政府、区民政局对安全工作进行双重监管,他和伍龙涛至少每个月要去一次,检查敬老院安全用电、食品安全等问题。他没有组织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安全培训,在例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热水灶有使用不当的问题。他对敬老院改造工程的情况不清楚,当时他和伍龙涛一起去看过施工进度,每次去的时候王某都在。热水灶的购买和安装情况他都不清楚。

1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他在2013年以广西矿建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的水电安装工程,2013年6月进场施工,他委托了李某1和凡守堂现场监工,五里牌镇政府派了伍龙涛和王某进行现场监工。伍龙涛是一两天就会去现场看,王某是住在现场,监工的内容主要是施工质量,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伍龙涛和王某会要求工人返工。食堂改造工程是2013年10月的时候增加的,设计的时候是使用燃气热水灶,王某不同意,要求用烧煤热水灶。在食堂改造施工过程中,他的工人按照王某的意见砌了灶台,王某安装了从张某3处购买的热水灶,设计和安装都是王某找张某3搞的。

14、证人凡守堂的证言证明,2013年肖某请他到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工程管事,从2013年7月开始施工,到2013年12月结束,现场监管的负责人是副镇长伍龙涛和院长王某。伍龙涛一般每个星期都会来几次,查看进度、强调安全。王某天天都在现场,指挥工人具体施工,提出意见,督促施工进度,强调施工安全。热水灶是王某从张某3处购买的,也是张某3安装的。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肖某请他到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工程里做事,负责守材料、督促工人做事。五里牌镇的领导到施工现场进行过检查,王某几乎天天都在工地上监工。厨房改造工程是后来增加的,是王某提出来的,王某强烈要求用烧煤的热水灶,热水灶是王某从其侄儿张某3处购买的,安装也是王某自己决定的,他这一方按照要求砌了一个灶台。

1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他在郴州市苏仙区经营一家五金店,销售自制的热水灶。2013年改建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的时候,王某带着李某1找到他,要他做蜂窝煤热水灶用于敬老院使用,一共做两个,加安装费共2110元。他自制的热水灶没有通过安全检测,在缺水的情况下存在爆炸的可能。敬老院的热水灶是他一个人去安装的,没有向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过如何使用。

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五里牌中心敬老院发生热水灶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受伤的后果。

1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她从2013年开始到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工作,负责在食堂煮饭做菜。食堂的热水灶已经使用了3年多时间,镇政府、敬老院都没有组织过工作人员对热水灶的使用安全进行培训。

19、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他从2013年开始到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工作,负责在食堂买菜、炒菜。食堂的热水灶已经使用了3年多时间,镇政府、敬老院都没有组织过工作人员对热水灶的使用安全进行培训,王某也没有就热水灶的安全使用问题说过什么。

20、郴州市苏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调查笔录证明,2016年6月3日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中心敬老院发生热水灶爆炸事故的情况。

21、湖南安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J-(湘)-317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该事件是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小型常压热水灶爆炸的安全责任事故,主要是由于三无产品热水灶设计和质量上存在缺陷也未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其次是由于在全镇停电、冷水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厨房工作人员不懂热水灶工作和爆炸原理,操作不当,仍在使用热水灶炒菜、煮饭和使用炉内热水,在长时间强烈受热后,灶内汽水温度逐渐升高,热水器在大于或等于自来水压力下密封承压使用造成的爆炸事件。

2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伤亡人员信息表证明,2016年6月3日郴州市苏仙区中心敬老院热水灶爆炸事件导致周某、张某1、邓某三人死亡;张某5、李某2、张某5、李某3四人受伤。

23、被告人伍龙涛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伍龙涛出生于1988年8月7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4、被告人伍龙涛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至2016年在郴州市苏仙区担任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应急、民政等工作,负责五里牌镇中心敬老院改造项目。中心敬老院改造项目是2013年省里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将原太平乡政府改造成中心敬老院。敬老院的安全工作王某是第一负责人,镇领导也会进行安全巡查工作,按照2015年的文件安监站也要对安全工作负责,民政局每年都会组织区里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他每半个月都要到敬老院进行安全巡查,王某每天都要对敬老院的生产生活进行安全巡查。敬老院改造项目是从2013年7月中旬至12月施工的,施工期间他负责督促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对施工材料进行验收、核实工程量等工作。2013年5月,他办理敬老院改造项目的立项手续,由于财政评审没有出结果,他向廖某请示后将改造项目分为三个标段,直接发包给三个不同的公司承建。房屋装修由郴州一建公司承建、水电安装和化粪池工程由广西公司承建、改造维修工程由衡阳蒸湘公司承建。在施工过程中,按照镇里会议的安排,他负责该改造项目,他经常会去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和安全,也会委托王某在现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廖某书记和曾某镇长在施工现场也安排王某对工程进行监管,王某答应了镇领导的要求,实际上也天天在现场监管,还提出了很多施工方面的问题。2013年12月项目完工后,工程没有验收就投入使用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食堂改造、院内绿化等工程量,有的是廖某书记决定的,有的是民政局领导提出的,有的是王某提出建议的。2013年11月中旬,王某提出要对食堂进行改造装修,廖某书记和民政局的领导们都同意了,该工程由广西矿建公司承建的,12月初完工的。在食堂改造过程中,王某向他提出灶台要更换,要使用烧煤的热水灶,他同意了,并要王某负责。后来再去检查的时候,灶台已经起好了,购买和安装情况不清楚。食堂改造工程也是由他和王某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的。敬老院食堂安装的热水灶是三无产品,他在监管时没有查看过热水灶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没有意识到这个热水灶的安全隐患,而且当时以为王某在现场会认真把关监管,他认为用这个热水灶没有问题,也没有向领导汇报。在后来的使用过程中,也没有对热水灶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这个安全隐患。2016年6月3日下午,中心敬老院食堂发生热水灶爆炸,导致三人死亡、四人受伤,经济损失12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伍龙涛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被告人伍龙涛主动到侦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遂判决如下:被告人伍龙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伍龙涛上诉称,原审判决依据的湖南安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J-(湘)-317技术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的资质证书,鉴定人员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只是对事故现场照片拷贝,技术鉴定报告以因停电、停水造成爆炸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他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无证据证明他的疏忽大意造成爆炸;请改判无罪。原审被告人伍龙涛提交申请,要求对事故原因重新鉴定。

辩护人李炳元辩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原审判决依据的湖南安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J-(湘)-317技术鉴定报告事实不清,鉴定结论错误、不合法;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伍龙涛于2015年、2016年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是事实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改判上诉人伍龙涛无罪。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伍龙涛及其辩护人李炳元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伍龙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上诉人伍龙涛主动到侦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情节。关于上诉人伍龙涛对湖南安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J-(湘)-317技术鉴定报告提出的上诉意见和辩护人李炳元对该技术鉴定报告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赶往现场抢险救灾,因担心再次发生险情,经请示上级政府同意,委托公安机关等部门对现场拍照后,对厨房进行清理。鉴定人员事后结合事故现场照片进行现场勘察并无不当。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公诉机关提交了湖南安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等鉴定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技术鉴定报告虽有瑕疵,但技术鉴定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热水灶爆炸及其原因,可以采信为本案证据。据此,对上诉人伍龙涛要求对事故原因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故上诉人伍龙涛的前述上诉理由与辩护人李炳元的前述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伍龙涛提出其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无证据证明他的疏忽大意造成爆炸,请改判无罪的上诉意见和辩护人李炳元提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伍龙涛于2015年、2016年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改判上诉人伍龙涛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并未认定上诉人伍龙涛于2015年、2016年负责五里牌镇安全生产;上诉人伍龙涛于2013年负责五里牌镇安全生产期间,与镇中心敬老院负责人王某负责镇中心敬老院改造工作时,忽视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同意王某提议购买安装三无产品热水灶,该热水灶设计和质量上存在缺陷且无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诉人伍龙涛未对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在镇中心敬老院改造工程完工后同意验收合格,事后亦未安排对镇中心敬老院厨房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上诉人伍龙涛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前述热水灶的爆炸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伍龙涛犯玩忽职守罪并无错误,上诉人伍龙涛的前述上诉理由与辩护人李炳元的前述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热水灶爆炸原因之一是因停电、冷水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厨房工作人员不懂热水灶工作和爆炸原理而操作不当所致,本案爆炸事故的责任较为多元分散,且被害人亲属已予以谅解,当地政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书面说明请求对上诉人伍龙涛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改判,决定对上诉人伍龙涛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伍龙涛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伍龙涛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伍龙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艳飞

审判员袁勇

审判员段贤礼

法官助理唐俊宇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