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94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薇、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泗泾镇云顶KTV门口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拉上汽车后座,采用亲嘴、摸胸等方式对张某进行猥亵。KTV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已离开现场的陈某某接电话又返回现场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张某补偿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沙某某、刘某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网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