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 0:00:00

被告人翟大荣强制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大荣,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宁,安徽明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大荣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大荣及其辩护人陆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大荣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告人翟大荣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翟大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陆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在拘役刑内量刑或者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翟大荣与被害人王某原系情侣关系后分开,被告人翟大荣因感情纠纷欲向被害人王某索要赠与的钱财等物品,2017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翟大荣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拉入其居住的宣城市区某小区,为泄愤,对其殴打,用剪刀剪掉被害人王某的头发、用剃须刀剔除被害人的下体毛发,并用拍摄裸照等暴力方式侮辱被害人。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翟大荣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剪刀和剃须刀各一把;被告人翟大荣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医药费,被害人王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翟大荣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大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被害人王某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证人尹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翟大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大荣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强制猥亵、侮辱罪为选择性罪名,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中猥亵行为主观上面表现为寻求精神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纵观本案被告人翟大荣因与被害人发生感情纠纷,为泄愤,采取暴力方式通过剃剪体毛、拍摄裸照等手段侮辱被害人,其行为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定性为强制侮辱罪更为准确。案发后被告人翟大荣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大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感情纠纷引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翟大荣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大荣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剃须刀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利顺

人民陪审员周江生

人民陪审员罗宣林

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姚玉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