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翟大荣与被害人王某原系情侣关系后分开,被告人翟大荣因感情纠纷欲向被害人王某索要赠与的钱财等物品,2017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翟大荣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拉入其居住的宣城市区某小区,为泄愤,对其殴打,用剪刀剪掉被害人王某的头发、用剃须刀剔除被害人的下体毛发,并用拍摄裸照等暴力方式侮辱被害人。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翟大荣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剪刀和剃须刀各一把;被告人翟大荣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医药费,被害人王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翟大荣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大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被害人王某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证人尹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翟大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