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1497罗雄雄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雄雄,男,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2012年2月6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9月2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雄雄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雄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罗雄雄酒后在昆山市陆家镇青春雅居XX栋XXXX室内,无故拳脚殴打、皮带抽打被害人张某,并强迫被害人张某脱去裤子、内裤,强行拔下被害人张某阴毛并强迫被害人张某含在嘴里,又强迫被害人张某含被告人罗雄雄脚趾。后被告人罗雄雄用拉力器夹打被害人张某脖子,强迫被害人张某自行手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雄雄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雄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制猥亵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罗雄雄酒后在昆山市陆家镇青春雅居XX栋XXXX室内,无故拳脚殴打、皮带抽打被害人张某,并强迫被害人张某脱去裤子、内裤,强行拔下被害人张某阴毛并强迫被害人张某含在嘴里,又强迫被害人张某含被告人罗雄雄脚趾。后被告人罗雄雄用拉力器夹打被害人张某脖子,强迫被害人张某自行手淫。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雄雄美工刀1把,臂力器1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雄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病历资料,租房合同,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雄雄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罗雄雄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雄雄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雄雄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雄雄美工刀一把,臂力器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进

人民陪审员李建川

人民陪审员刘建明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