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灿煌酒后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大径社区后村小区双宇公寓404房间施某某的宿舍内,强行搂抱、亲吻施某某,被施某某拒绝挣脱后,即用手扇打施某某脸部,又将其强制按压在床,亲吻施某某并抚摸其胸部等处。施某某先后拿水果刀和剪刀欲以自杀方式迫使黄灿煌停止猥亵,均被抢走扔出窗外。被告人黄灿煌的暴力行为致使施某某嘴唇破裂受伤。后被告人黄灿煌强行抱着施某某入睡,施某某趁其熟睡之际逃离报警。
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施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扣押剪刀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黄灿煌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黄灿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