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黄灿煌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灿煌,1991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艺德,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灿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1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清、代理检察员颜丽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灿煌及其辩护人陈艺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灿煌酒后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大径社区后村小区双宇公寓404房间施某某的宿舍内,强行搂抱、亲吻施某某,被施某某拒绝挣脱后,即用手扇打施某某脸部,又将其强制按压在床,亲吻施某某并抚摸其胸部等处。施某某先后拿水果刀和剪刀欲以自杀方式迫使黄灿煌停止猥亵,均被抢走扔出窗外。被告人黄灿煌的暴力行为致使施某某嘴唇破裂受伤。后被告人黄灿煌强行抱着施某某入睡,施某某趁其熟睡之际逃离报警。

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施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扣押剪刀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黄灿煌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黄灿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灿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灿煌酒后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大径社区后村小区双宇公寓404房间施某的宿舍内,强行搂抱、亲吻施某某,被施某拒绝挣脱后,即用手扇打施某脸部,又将其强制按压在床,亲吻施某并抚摸其胸部等处。施某先后拿水果刀和剪刀欲以自杀方式迫使黄灿煌停止猥亵,均被抢走扔出窗外。后被告人黄灿煌强行抱着施某入睡,施某趁被告人黄灿煌熟睡之际逃离报警。被告人黄灿煌的暴力行为致使施某嘴唇破裂受伤。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施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灿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水果刀、剪刀等物证,证人邹某、江某的证言,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灿煌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灿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灿煌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灿煌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德源

人民陪审员柯笔峰

人民陪审员纪义忠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昊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