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应区别于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过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酌定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予拘役或有期徒刑处以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石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在检察机关具结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欧某的陈述、户籍信息,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4116号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侦查情况报告,李石伟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欧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李石伟的供述、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