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李石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石伟,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高中,罗源县邮政快递员工,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狄建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石伟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振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石伟及其辩护人狄建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石伟酒后驾驶电动车到兜风,在闽联木业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欧某骑电动车从该路段经过。李石伟骑着电动车尾随欧某。在,被告人李石伟驾车到欧某的左后侧,用右脚踹欧某电动车将其逼停,并下车将欧某的电动车推倒,右手捂住欧某的嘴巴,左手搂住欧某的腰部,强行将其拖到教堂工地斜对面路边,按倒在草丛内。被告人李石伟威胁欧某不要出声,否则就弄死她,并将欧某的裙子和内裤脱掉,用脱掉的内裤捂住欧某的嘴巴,抚摸欧某的身体,亲吻欧某的胸部、阴部等,并将手指插入阴道。事后李石伟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返回家中。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应区别于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过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酌定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予拘役或有期徒刑处以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石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在检察机关具结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欧某的陈述、户籍信息,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4116号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侦查情况报告,李石伟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欧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李石伟的供述、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石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石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石伟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宇衍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辛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