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梁诺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诺,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阳江市江城区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诺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1月26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诺等三人到阳江市江城区天行健沐足城按摩。梁诺被安排在沐足城三楼303房,被害人麻某负责为其按摩。至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诺强行抚摸麻某的胸部和阴部,动手撕烂了麻某的丝袜,脱掉了麻的裙子、安全裤和内裤,将麻按压在按摩床上,用左手臂压住麻的脖子,用右手手指插进麻的阴部进行猥亵。麻挣脱向同事求助并报警,沐足城的保安将被告人现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麻某的伤情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梁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麻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照片及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本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诺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承认控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诺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雅婷

人民陪审员沙?有

人民陪审员杨飞圣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h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