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曹金邦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金邦,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何正桥,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金邦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某、被告人曹金邦及其辩护人何正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金邦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树人幼儿园旁公共卫生间女厕所隔间内,用手机看淫秽视频并自渎。其时,被害人熊某到上述女厕所其他隔间如厕,被告人曹金邦趁被害人熊某未关隔间门之际,冲入隔间坐到被害人熊某大腿上压制其反抗,一只手捂住被害人熊某嘴巴,另一只手手指伸入被害人熊某阴道对其进行猥亵,后因听到被害人熊某家住附近而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曹金邦在绍兴市越城区灵通网吧被警察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金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熊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行经路线监控截图,上网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金邦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金邦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深夜对独行女子作案,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曹金邦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曹金邦犯罪时刚成年,行为认知、控制力相对欠缺,本案非预谋性犯罪,请求对被告人曹金邦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曹金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曹金邦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金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毅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