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2 0:00:00

罗范艳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范艳,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10月5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2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范艳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范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范艳于2017年10月5日凌晨在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XXX号XX羊肉店三楼被害人刘某(女)的卧室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以摸面部、乳房、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实施猥亵。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罗范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范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闭某、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种疫苗登记卡、学籍证明,年龄查证工作记录,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范艳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罗范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范艳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格、隐私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范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云飞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