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范艳于2017年10月5日凌晨在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XXX号XX羊肉店三楼被害人刘某(女)的卧室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以摸面部、乳房、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实施猥亵。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罗范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范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闭某、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种疫苗登记卡、学籍证明,年龄查证工作记录,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