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张昌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昌雨,男,1997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昌雨犯强制猥亵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昌雨于2017年6月5日10时许,进入本市朝阳区××国际公寓××室,采用暴力方式强行亲吻王某(女,22岁)嘴部,并造成王某“双前臂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张昌雨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张昌雨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昌雨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张昌雨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昌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昌雨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昌雨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昌雨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军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