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赵再武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再武,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再武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溢、被告人赵再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再武酒后来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东湖街4巷9号“龙昌住宿”,发现被害人郑某进入“龙昌住宿”一楼电梯内时,遂尾随进入电梯并在电梯内用左手抓摸被害人郑某的阴部,右手自后勾勒被害人郑某的脖子阻止其反抗。被害人郑某下蹲并极力反抗,被告人赵再武随即冲出电梯,被害人郑某则呼喊“龙昌住宿”管理员李某,被告人赵再武遂再次冲进该电梯内,用手殴打被害人郑某的脸部致其鼻子受伤流血。李某闻讯赶到该电梯口处将被告人赵再武控制,被害人郑某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赵再武带回派出所。

经汕头市龙湖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鼻部、左眉弓压痛;左手背皮下出血2.5cm×1.5cm,该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赵再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再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李某的证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的拍照、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户籍材料及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赵再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再武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再武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再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殴打情节,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赵再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再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纪冰

代理审判员许佳丽

人民陪审员林经荣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汤仰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