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5 0:00:00

丁光宪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光宪,曾用名丁光献,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2015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民,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光宪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丁光宪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光宪及本院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光宪在温岭市泽国镇万昌宾馆5楼女员工宿舍,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用手抚摸刘某的阴部进行猥亵。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光宪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光宪辩称他只扯了刘某的内裤,并没有摸刘某的阴部,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丁光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丁光宪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系其理解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光宪来到温岭市泽国镇万昌宾馆员工宿舍楼5楼女工宿舍,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用手抚摸刘某的阴部进行猥亵,后因刘某惊醒,被告人丁光宪才逃离现场。

2017年9月28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泽国镇东盛大酒店厨房抓获被告人丁光宪。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27日10点多,她回到温岭市泽国万昌宾馆5楼的宿舍睡觉,迷迷糊糊感觉有人摸她的阴部,她喊了“谁啊”。之后,她看到一个人影往外面跑。后来她和同事通过监控认出这个人就是之前在她们万昌宾馆上班的丁光宪。当时她是穿着内裤的,丁光宪把手伸到内裤里面在阴部摸了一下,她一下子被惊醒了。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28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她回到5楼员工宿舍,2点30分左右上床睡觉。不知道过了多久被刘某叫醒,告诉她说被一个男的用手伸进内裤摸了阴部。

3、被告人丁光宪的供述,证实2017年9月28日凌晨3时不到,他一个人来到万昌酒店员工宿舍五楼一个宿舍,看到左边里面的高低床下铺床帘没拉实,里面睡着个女孩子,觉得她比较性感立即起了色心,用手伸到她的内裤里摸她的阴部两、三下,她就被弄醒了,他就赶紧跑了。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泽国镇万昌宾馆五楼507宿舍的现场方位、概貌等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光宪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情况。

6、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丁光宪2015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7、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在2017年9月28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泽国镇东盛大酒店厨房抓获被告人丁光宪。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丁光宪辩称他没有将手伸进被害人的内裤里摸被害人的阴部。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丁光宪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用手指伸进被害人的内裤里摸被害人刘某的阴部。被害人刘某也明确指证被告人丁光宪用手伸进内裤摸她的阴部,且证人吴某的证言也证明听刘某诉说丁光宪用手伸进内裤摸刘某的阴部。因此,被告人丁光宪的辩解与上述互相印证一致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光宪趁人熟睡之际,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光宪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光宪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光宪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福明

人民陪审员叶文军

人民陪审员陈美华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