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光宪来到温岭市泽国镇万昌宾馆员工宿舍楼5楼女工宿舍,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用手抚摸刘某的阴部进行猥亵,后因刘某惊醒,被告人丁光宪才逃离现场。
2017年9月28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泽国镇东盛大酒店厨房抓获被告人丁光宪。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27日10点多,她回到温岭市泽国万昌宾馆5楼的宿舍睡觉,迷迷糊糊感觉有人摸她的阴部,她喊了“谁啊”。之后,她看到一个人影往外面跑。后来她和同事通过监控认出这个人就是之前在她们万昌宾馆上班的丁光宪。当时她是穿着内裤的,丁光宪把手伸到内裤里面在阴部摸了一下,她一下子被惊醒了。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28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她回到5楼员工宿舍,2点30分左右上床睡觉。不知道过了多久被刘某叫醒,告诉她说被一个男的用手伸进内裤摸了阴部。
3、被告人丁光宪的供述,证实2017年9月28日凌晨3时不到,他一个人来到万昌酒店员工宿舍五楼一个宿舍,看到左边里面的高低床下铺床帘没拉实,里面睡着个女孩子,觉得她比较性感立即起了色心,用手伸到她的内裤里摸她的阴部两、三下,她就被弄醒了,他就赶紧跑了。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泽国镇万昌宾馆五楼507宿舍的现场方位、概貌等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光宪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情况。
6、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丁光宪2015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7、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在2017年9月28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泽国镇东盛大酒店厨房抓获被告人丁光宪。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丁光宪辩称他没有将手伸进被害人的内裤里摸被害人的阴部。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丁光宪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用手指伸进被害人的内裤里摸被害人刘某的阴部。被害人刘某也明确指证被告人丁光宪用手伸进内裤摸她的阴部,且证人吴某的证言也证明听刘某诉说丁光宪用手伸进内裤摸刘某的阴部。因此,被告人丁光宪的辩解与上述互相印证一致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