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章劲松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劲松,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皖南氟塑料泵阀厂销售员,住安徽省泾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劲松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章劲松在其登记入住的衢州市柯城区南郡商务宾馆内,以未带房卡为由,让宾馆服务员被害人范某帮其打开8429房间,开门过程中,章劲松伸手搂抱范某肩膀、腰,遭到拒绝。门打开后,章劲松强行将范某推拉进房间内抱住、按倒在床上,并压在范某身上,不顾其反抗,多次强行用手摸范某的胸部、大腿及根部等部位,并将范某双腿拉至自己的肩膀上,试图亲吻范某脸颊等部位,均遭到反抗,整个过程持续10多分钟。最终,范某在反抗过程中从床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章劲松停止侵犯,范某逃离该房间。

案发后,章劲松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劲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章劲松的户籍证明,住宿记录,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人郑某、严某、祝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章劲松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劲松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劲松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劲松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劲松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章劲松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柴淑霞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如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