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陆本军酒后翻墙进入本市涧溪镇蒲塘村巷西组33号张某1(女,肢体残疾一级)家中,进入张某1房间后,陆本军趁张某1行动不便亲吻张某1脸部并抠摸其下体和乳房,张某1反抗并呼救,陆本军在猥亵过程中语言威胁道:“你要再叫,我就整死你!”,并采取捂嘴的方法阻止张某1反抗,得逞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3时许,陆本军再次返回现场找寻丢失的手串并拿出10元现金交给张某1让其掩盖自己的罪行,随即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本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1残疾人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明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朱某、张某2、张某3、陆某、陈某2证言;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陆本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