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人崔广生与被害人宋某、王某1一起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三人不同程度地引用了白酒。饭后宋某在伙房内单人床上休息,崔广生和王某1回宿舍休息。当日16时左右,崔广生到宋某休息的伙房内,强行将宋某的裤子脱下并脱下自己的裤子,用手指扣摸宋某的阴道等部位,宋某反抗未果后,用手机拍下崔广生对自己实施猥亵、侮辱的照片。事发后当日,被害人宋某报警。案发后,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崔广生。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崔广生强制猥亵、侮辱一案,由宋某于2017年9月13日16时31份报案至沽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沽源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21日对宋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12时左右,王某1与崔广生、宋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喝酒,13时左右,王某1回宿舍休息,15时左右,听到宋某在隔壁伙房哭,王某1问宋某,宋某说她被崔广生强奸了,王某1问崔广生,崔广生说当时喝多了就是和宋某开玩笑。
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16时左右,宋某的丈夫在高某经营的土豆底干活,宋某的丈夫跟高某说宋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被一名姓崔的工人强奸了。
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下午,宋某给李某2打电话说她在她打工的地方被崔广生强奸了。
5、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下午3点左右,高某给崔某打电话让崔某去公园,崔某到公园工地,工地的大师傅(宋某)和崔某说,崔广生脱她的裤子,大师傅给崔某看手机里的照片,照片上面好像是一个穿了件黑色内裤的人露了半个屁股。
6、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17年9月13日中午,宋某、王某1与崔广生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喝酒,14时左右,王某1和崔广生回宿舍休息了,宋某收拾完碗筷也在伙房的床上睡觉,大约过了一个半小时,崔广生晃醒宋某,不说话直接拽宋某的裤子,宋某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宋某拿出手机给崔广生照相,崔广生还是继续脱宋某裤子,宋某与崔广生撕扯了一会儿,宋某晕了过去,宋某感觉到崔广生把手指伸入宋某阴道内,后崔广生感觉到宋某不动了,就用水把宋某泼醒,宋某给宋某的老公打电话,崔广生抢过去宋某的手机把照片删除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宋某的老公和高某到了工地。
7、被告人崔广生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9月13日中午,崔广生与小王还有工地的大师傅(宋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喝酒,喝到第三杯的时候,崔广生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直到高某和大师傅的男人到了工地,大师傅的男人打崔广生,崔广生才清醒,大师傅的男人因为崔广生脱大师傅的裤子打崔广生。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9、物证:光盘1张、马甲1张、裤子1条、秋衣1件,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宋某手机里面照片的影像资料,及崔广生的衣物。
10、提取笔录3份,证实沽源县公安局对崔广生所穿马甲、裤子、秋衣的提取过程,以及对宋某使用手机内照片的提取过程。
11、沽源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案卷笔录中出现的“大师傅”,经核实与宋某为同一人。
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宋某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崔广生系传唤到案,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14、沽源县禾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崔广生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广生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