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崔广生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广生,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赤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赤城县。2017年9月21日因本案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因本案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日因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因本案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因本案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沽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广生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广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人崔广生与被害人宋某、王某1一起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三人不同程度地引用了白酒。饭后宋某在伙房内单人床上休息,崔广生和王某1回宿舍休息。当日16时左右,崔广生到宋某休息的伙房内,强行将宋某的裤子脱下并脱下自己的裤子,用手指扣摸宋某的阴道等部位,宋某反抗未果后,用手机拍下崔广生对自己实施猥亵、侮辱的照片。事发后当日,被害人宋某报警。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物证:光盘1张、马甲1件、裤子1条、秋衣1件、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人王某1、高某、李某2、崔某证言;被害人宋某陈述;被告人崔广生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沽源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广生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或者其他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属于首犯、初犯,到案后认罪伏法,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交证据沽源县禾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崔广生表现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人崔广生与被害人宋某、王某1一起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三人不同程度地引用了白酒。饭后宋某在伙房内单人床上休息,崔广生和王某1回宿舍休息。当日16时左右,崔广生到宋某休息的伙房内,强行将宋某的裤子脱下并脱下自己的裤子,用手指扣摸宋某的阴道等部位,宋某反抗未果后,用手机拍下崔广生对自己实施猥亵、侮辱的照片。事发后当日,被害人宋某报警。案发后,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崔广生。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崔广生强制猥亵、侮辱一案,由宋某于2017年9月13日16时31份报案至沽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沽源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21日对宋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12时左右,王某1与崔广生、宋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喝酒,13时左右,王某1回宿舍休息,15时左右,听到宋某在隔壁伙房哭,王某1问宋某,宋某说她被崔广生强奸了,王某1问崔广生,崔广生说当时喝多了就是和宋某开玩笑。

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16时左右,宋某的丈夫在高某经营的土豆底干活,宋某的丈夫跟高某说宋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被一名姓崔的工人强奸了。

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下午,宋某给李某2打电话说她在她打工的地方被崔广生强奸了。

5、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下午3点左右,高某给崔某打电话让崔某去公园,崔某到公园工地,工地的大师傅(宋某)和崔某说,崔广生脱她的裤子,大师傅给崔某看手机里的照片,照片上面好像是一个穿了件黑色内裤的人露了半个屁股。

6、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17年9月13日中午,宋某、王某1与崔广生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喝酒,14时左右,王某1和崔广生回宿舍休息了,宋某收拾完碗筷也在伙房的床上睡觉,大约过了一个半小时,崔广生晃醒宋某,不说话直接拽宋某的裤子,宋某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宋某拿出手机给崔广生照相,崔广生还是继续脱宋某裤子,宋某与崔广生撕扯了一会儿,宋某晕了过去,宋某感觉到崔广生把手指伸入宋某阴道内,后崔广生感觉到宋某不动了,就用水把宋某泼醒,宋某给宋某的老公打电话,崔广生抢过去宋某的手机把照片删除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宋某的老公和高某到了工地。

7、被告人崔广生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9月13日中午,崔广生与小王还有工地的大师傅(宋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南沟村“花海雕塑”公园工地伙房内吃饭喝酒,喝到第三杯的时候,崔广生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直到高某和大师傅的男人到了工地,大师傅的男人打崔广生,崔广生才清醒,大师傅的男人因为崔广生脱大师傅的裤子打崔广生。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9、物证:光盘1张、马甲1张、裤子1条、秋衣1件,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宋某手机里面照片的影像资料,及崔广生的衣物。

10、提取笔录3份,证实沽源县公安局对崔广生所穿马甲、裤子、秋衣的提取过程,以及对宋某使用手机内照片的提取过程。

11、沽源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案卷笔录中出现的“大师傅”,经核实与宋某为同一人。

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宋某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崔广生系传唤到案,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14、沽源县禾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崔广生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广生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广生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或者其他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广生当庭认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崔广生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崔广生免予刑事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广生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志强

人民陪审员刘伟平

人民陪审员何瑞芳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