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立明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判决前上缴国库,扣押现金1684元折抵罚金,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罪犯范立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鲁01刑终18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罪犯范立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8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8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4年6个月4天,已兑现表扬奖励四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七个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范立明减刑七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