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罗伟成、马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伟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黄云天,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涛,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逮捕。于2018年1月1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屈江西,男,1951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武警河南总队医院医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逮捕。于2018年2月2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伟成、马涛、屈江西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一月九日作出(2017)豫0191刑初18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伟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罗伟成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2月19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二十五大街交叉口向南1公里的郑州鑫硕中医院参与了对冯某、方某进行非法肾移植手术;其中,被告人屈江西系手术的麻醉师。被告人罗伟成、马涛于2017年7月12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医院参与了对杨某进行非法肾移植手术。其中,被告人罗伟成主要负责联系进行非法肾移植手术的受体,被告人马涛主要负责受体和供体的住宿、体检等。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罗伟成、马涛、屈江西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万顺、张杰、史亚萌的供述,证人方某、冯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伟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马涛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屈江西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罗伟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马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屈江西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上诉人罗伟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伟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罗伟成供述,其联系需要换肾的病人,其单独或安排马涛接待需要换肾的病人,将病人配型提供给他人,介绍病人进行肾移植手术,在手术完成后其收取并分配款项,该供述与被告人马涛供述,同案犯史亚萌供述,证人方某、杨某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原判对上诉人罗伟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罗伟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判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伟成,原审被告人马涛、屈江西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罗伟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宁伟

审判员王新茹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