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罗伟成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2月19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二十五大街交叉口向南1公里的郑州鑫硕中医院参与了对冯某、方某进行非法肾移植手术;其中,被告人屈江西系手术的麻醉师。被告人罗伟成、马涛于2017年7月12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医院参与了对杨某进行非法肾移植手术。其中,被告人罗伟成主要负责联系进行非法肾移植手术的受体,被告人马涛主要负责受体和供体的住宿、体检等。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罗伟成、马涛、屈江西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万顺、张杰、史亚萌的供述,证人方某、冯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伟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马涛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屈江西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罗伟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马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屈江西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上诉人罗伟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