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鼎甲。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2017年9月26日经传唤到案,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鼎甲犯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陈秀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春竹、王学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邓博丹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王鼎甲窜至新田县龙泉镇四完小门口,与李某宇(2011年9月2日出生)搭讪后,趁机将李某宇抱走。在抱离途中,将李某宇带至“壹加壹超市”以购买泡泡糖为由进行哄骗。在将李某宇带至龙泉镇凯里宾馆门口时被李某宇的父亲李某某当场发现。
另查明,被告人王鼎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鼎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频监控截图》及相关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邓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宇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现场示意图、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鼎甲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鼎甲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王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鼎甲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鼎甲的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玲
人民陪审员唐春竹
人民陪审员王学文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