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韦某平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平,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z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平犯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忠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韦某平在广东省务工期间认识湖南籍男子龙某,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同居。2016年初,韦某平怀孕。2016年11月,韦某平独自回广西待产,不久后意外流产。因害怕龙某得知此事后与其断绝关系,韦某平对龙某谎称自己生下一名男婴,现在老家由其母亲帮忙照看。由于龙某一直催促将孩子带回广东抚养,韦某平担心其谎言被揭穿,决定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名男婴带回广东与龙某一起抚养。2017年10月5日20时许,韦某平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韦某1家伺机作案,10月6时凌晨,韦某平乘无人看护之机,偷偷将韦某1夫妇未满周岁的儿子韦某2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韦某1发现,后韦某平在离韦某1家约二百米处被韦某1拦下并取回小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韦某平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韦某1和潘某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被害人韦某2的出生医学证明、证人龙某的手机短信截图,证人龙某、韦某3、韦某4、韦某5的证言,被害人韦某1、潘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平为了达到收养的目的,将被害人韦某1夫妇未满周岁的儿子韦某2盗走,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平犯罪之后被及时发现并被抓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某平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福营

人民陪审员韦剑

人民陪审员黄秋竹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韦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