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1时许,因李某3之子李某5(出生于2017年2月13日)患有先天疾病,在经商议后,被告人李某3驾驶鲁CXXXXX面包车载着其母亲被告人李某4等人,由淄博市张店区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一路渤海十一路优抚医院门口,由李某4抱着李某5将其丢弃至医院门口,后李某5被救助站救助并取名杨友善。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3、李某4在侦查人员与其取得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3月29日,李某5由李某3领回抚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3、李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李某2、刘某的证言、保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提某、(滨)公(刑)鉴(DNA)字[2017]134号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