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李某3、李某4遗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3,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高青县。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4,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山东省高青县。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3、李某4犯遗弃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娜、被告人李某3、李某4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1时许,因李某3之子李某5(出生于2017年2月13日)患有先天疾病,在经商议后,被告人李某3驾驶鲁CXXXXX面包车载着其母亲被告人李某4等人,由淄博市张店区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一路渤海十一路优抚医院门口,由李某4抱着李某5将其丢弃至医院门口,后李某5被救助站救助并取名杨友善。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3、李某4在侦查人员与其取得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3月29日,李某5由李某3领回抚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3、李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李某2、刘某的证言、保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提某、(滨)公(刑)鉴(DNA)字[2017]134号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3对患有疾病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与被告人李某4共谋拒绝抚养,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已将孩子接回抚养,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较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3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4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明华

法官助理郝涛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