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1。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1犯遗弃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娜、被告人石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石某1与其妻子孙某1于2011年离婚,其次子石某2(2008年7月2日出生)由其抚养。石某1自2013年3月3日将石某2放到隆化镇小天使幼儿园就读,仅在2013年4月份及2014年5月份交到幼儿园一万一千元费用,之后未到幼儿园看望过石某2,对石某2不管不问,致使已到上小学年龄的石某2无法入学,一直由幼儿园管护。2016年8月3日,石某2被其母亲孙某1从幼儿园接走抚养。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石某1的供述、被害人石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孙某2、石某3、孙某3、孙某1的证言,离婚协议书、银行卡转帐明细、石某2母亲孙某1与幼儿园所签协议书、案件移送函、羁押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1对其年幼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在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将孩子放在幼儿园,提供部分费用后不去看望,长期不予关心照顾,不按时提供生活来源,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1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晓颖
人民陪审员王尚华
人民陪审员姜丽伟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