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刘某犯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遗弃罪,2017年11月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遗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与赵某丙登记结婚,刘某系再婚,两人婚后无子女。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丈夫赵某丙在昌乐县XXX小区的家中因液化气失火身体大面积严重烧伤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刘某为赵某丙交纳部分医药费,在医院照顾赵某丙至2017年8月15日,后刘某从医院离开。至2017年10月27日赵某丙去世,被告人刘某一直未再出面对赵某丙进行照顾,期间赵某丙亲属也无法联系到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潍坊市人民医院预交金收据、中国建设银行缴费记录及城南街道卫生院预交金收据复印件,城南街道卫生院住院病历及单据,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人刘某与赵某丙系夫妻关系,在生活上本应互相照顾,彼此扶助。而被告人刘某在赵某丙身患XX,特别需要照顾时离开出走,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丈夫赵某丙遗弃在医院内,由赵某丙的亲属护理。直至赵某丙死亡,被告人刘某未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青

审判员刘今平

人民陪审员刘振江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