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奕、印玉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申请人:徐奕,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居住于新西兰,
被申请人:印玉婷,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居住于新西兰,
申请人徐奕申请承认新西兰惠灵顿家庭法院FAM-2017-095-004190解除婚姻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徐奕申请称,其因与印玉婷感情原因于2017年6月29日向新西兰惠灵顿家庭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印玉婷于2017年7月11日收到申请副本。新西兰惠灵顿家庭法院审理后作出解除徐奕与印玉婷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令。现要求承认此解除婚姻令。
被申请人印玉婷未陈述意见。
经审查认定:徐奕与印玉婷于2006年12月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原因,徐奕于2017年6月29日向新西兰惠灵顿家庭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该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向徐奕和印玉婷作出FAM-2017-095-004190解除婚姻令。根据此令解除徐奕与印玉婷于2006年12月6日在中国武汉江岸区民政局所登记的婚姻。该解除婚姻令自制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17年9月3日),其作为最终法令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奕申请承认新西兰惠灵顿家庭法院FAM-2017-095-004190解除婚姻令,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新西兰惠灵顿家庭法院FAM-2017-095-004190解除婚姻令。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徐奕负担。
审判长吴焰
审判员申斌
审判员丰伟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卫
书记员陈亮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