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林永祥、蓝冬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永祥,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销514。林某人林秀华之父。

申请执行人:蓝冬莲,女,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贤548。林某人林秀华之母。

申请执行人:伍丛东,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前537。林某人林秀华之夫。

申请执行人:伍宁婕,女,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前567。林某人林秀华之女。

审理经过

申请伍某:伍继斌,男,200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前513。林某人林秀华之子。

被执行人:温顺龙,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前512。现在建阳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林永祥、蓝冬莲、伍丛东、伍某、伍继斌与被执行人温顺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闽07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顺龙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温顺龙户籍所在地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均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闽07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章辉

法官助理张翔

审判员徐忠殿

审判员范忠全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