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洪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金洪范,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华,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郑敏淑,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居民登记号700830-2473514,住大韩民国唐津市。
申请人金洪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开庭,现已审查终结。
金洪范申请称,我与大韩民国公民郑敏淑于2013年2月8日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11日在大韩民国离婚,现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法院离婚确认书。
经审查认定:2013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金洪范与大韩民国公民郑敏淑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
2017年12月21日,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作出2018协1095号离婚确认书,该司法文书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应于2017.7.31为止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的名义4000000韩元。如果被告在到期日未支付以上金元时被告在上述支付为止时,就剩余未支付的金元从2017.8.1起止全部偿还为止按年15%比率计算的金元进行支付。3.原告驳回剩下请求。原告与被告今后相互关于以上离婚精神赔偿,财产分害割等一切财产上请求不再提及。4.诉讼费用各自负担。”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1039号离婚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司法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1039号号离婚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洪范负担。
审判长赵春梅
审判员孙伟
代理审判员陈卓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