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骆明桂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明桂,曾用名骆明玉、骆明贵,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粗识字,农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被通渭县公安局逮捕。

审理经过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明桂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苏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明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明桂1991年9月16日与杨某2在重庆市开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杨某3、杨某4。因夫妻感情不和,骆明桂外出打工时认识了通渭县榜罗镇人崔某,1998年二人一起开始生活,骆明桂以骆明玉身份与崔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崔转霞、崔雅。2011年崔某死亡,经人介绍后骆明桂与陈某2一起生活,于2013年3月22日生育陈淑霞。2013年4月11日,骆明桂以骆明玉的身份与陈某2登记结婚。2013年9月,骆明桂带陈淑霞离开陈某2,返回重庆市开县,并与杨某2一起生活至今。

2015年6月4日陈某2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骆明桂在深圳市打工期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明桂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骆明桂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骆明桂当庭自愿认罪未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明桂1991年9月16日与杨某2在原四川省开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杨某3、杨某4。因夫妻感情不和,骆明桂外出打工时认识了通渭县榜罗镇人崔某1,1998年二人一起开始生活,骆明桂以骆明玉身份与崔某1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崔某2、崔某3。2011年崔某1死亡,经人介绍后骆明桂与陈某2一起生活,于2013年3月22日生育陈淑霞。2013年4月11日,骆明桂以骆明玉的身份与陈某2登记结婚。2013年9月,骆明桂带陈淑霞离开陈某2,返回重庆市开县,并与杨某2一起生活至今。

2015年6月4日陈某2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骆明桂在深圳市打工期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明桂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杨祥文家庭户口证明、通渭县榜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崔长明与骆明桂结婚信息档案遗失的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天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起诉告知书和意见书,受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范某、杨某1、费某、杨某2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骆明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明桂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明桂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骆明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明桂与陈某2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骆明桂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骆明桂的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骆明桂与陈思忠的婚姻无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胜军

审判员张超

人民陪审员何大龙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