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明桂1991年9月16日与杨某2在原四川省开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杨某3、杨某4。因夫妻感情不和,骆明桂外出打工时认识了通渭县榜罗镇人崔某1,1998年二人一起开始生活,骆明桂以骆明玉身份与崔某1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崔某2、崔某3。2011年崔某1死亡,经人介绍后骆明桂与陈某2一起生活,于2013年3月22日生育陈淑霞。2013年4月11日,骆明桂以骆明玉的身份与陈某2登记结婚。2013年9月,骆明桂带陈淑霞离开陈某2,返回重庆市开县,并与杨某2一起生活至今。
2015年6月4日陈某2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骆明桂在深圳市打工期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明桂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杨祥文家庭户口证明、通渭县榜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崔长明与骆明桂结婚信息档案遗失的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天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起诉告知书和意见书,受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范某、杨某1、费某、杨某2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骆明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