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许帅帅、鲍魏鸳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帅帅,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8日临时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辩护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魏鸳,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犯故意重婚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华奎、尚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帅帅及其辩护人武建、被告人鲍魏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鲍魏鸳和刘某1登记结婚,2016年11月14日二人协议离婚。2015年年初至2016年11月份鲍魏鸳在和原配偶刘某1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许帅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被告人许帅帅明知鲍魏鸳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二人于2016年2月育有一子。

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鲍魏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许帅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的照片及户籍信息、检举信、东海县公安局的立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2)丽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申请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山东省郯城县北城医院住院分娩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1、刘某2、王某、鲍某1、鲍某2、胡某的证言;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帅帅明知鲍魏鸳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被告人鲍魏鸳在与原配偶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许帅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帅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魏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许帅帅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鲍魏鸳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安红卫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