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帅帅明知鲍魏鸳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被告人鲍魏鸳在与原配偶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许帅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帅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魏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许帅帅、鲍魏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许帅帅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鲍魏鸳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