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盘大妹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盘大妹(曾用名盘兰海),女,1988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现住广西靖西市。因涉嫌犯重婚罪,2017年12月5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6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黄海东,系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大妹涉嫌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俏艳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周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大妹及其委托辩护人黄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盘大妹与本屯凤某1在民政局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通过QQ认识靖西市果乐乡和温某大秒屯的韦某1,两人一起在靖西市果乐乡和温村大秒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盘大妹为韦某1生下一男孩取名叫韦某3,后和韦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盘大妹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盘大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儿子刚满两岁,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让其能与韦某1共同生活照顾年幼的儿子。

辩护人黄海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公安机关在传唤之前并不知道其已经生育了小孩,传唤讯问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此外被告人还有年幼子女需要照顾,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盘大妹与本屯凤某1于2008年1月共同生育了女儿凤某2,2011年5月生育了儿子凤小弟,之后于2014年8月15日在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期间被告人盘大妹通过QQ聊天认识靖西市果乐乡和温某大秒屯的韦某1,后两人于2015年1月1日见面,次日便一起回到靖西市果乐乡和温村大秒屯共同生活,后被告人盘大妹于2015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与丈夫凤某1的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被告人盘大妹仍与韦某1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1月1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韦某3。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与凤某1的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并与韦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盘大妹在那坡县百合乡平坛村弄卜屯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那坡县公安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到案经过、靖西市人民医院的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盘某、韦某1、隆某1、李某、韦某2的证言,被害人凤某1的陈述,被告人盘大妹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盘大妹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交了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26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以证实被告人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大妹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大妹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重婚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盘大妹虽在2015年2月、2016年1月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法院没有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韦某1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审查,并非主动投案,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盘大妹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盘大妹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俏艳

法官助理隆东恒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