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盘大妹与本屯凤某1于2008年1月共同生育了女儿凤某2,2011年5月生育了儿子凤小弟,之后于2014年8月15日在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期间被告人盘大妹通过QQ聊天认识靖西市果乐乡和温某大秒屯的韦某1,后两人于2015年1月1日见面,次日便一起回到靖西市果乐乡和温村大秒屯共同生活,后被告人盘大妹于2015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与丈夫凤某1的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被告人盘大妹仍与韦某1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1月1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韦某3。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与凤某1的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并与韦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盘大妹在那坡县百合乡平坛村弄卜屯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那坡县公安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到案经过、靖西市人民医院的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盘某、韦某1、隆某1、李某、韦某2的证言,被害人凤某1的陈述,被告人盘大妹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盘大妹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交了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26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以证实被告人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