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系泸州市江阳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年,根据《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区领导小组的通知》(泸江黄选发【2016】3号)及《瓦窑滩村区镇两级代表换届选举日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被告人肖永炼被安排为黄舣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区领导小组成员、瓦窑滩村二选区主持人,被告人冯国清被安排为黄舣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区领导小组成员、瓦窑滩村二选区计票员。被告人王建富则作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在瓦窑滩村二选区参加选举。
2016年11月8日,肖永炼从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了瓦窑滩村二选区的选票共计1205张。
2016年11月9日,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举行第七届镇人大代表选举投票。肖永炼作为瓦窑滩村二选区主持人,总体负责并主持瓦窑滩村二选区选举投票工作,冯国清作为计票员负责计票。投票当日,根据参与投票的选民数量,能够投出的选票最高为916张。
在选民投票过程中,冯国清利用自己计票员的身份,在逐步计票过程中发现王建富获得的赞成票较少,无法当选镇人大代表,随即将这一情况告知了肖永炼。肖永炼得知后,与冯国清合谋更改原始计票结果,将王建富获得的赞成票虚增200余票,达到能当选镇人大代表的条件;同时将另一候选人曹某获得的赞成票数减少200余票。在更改得票结果后,肖永炼现场将更改后的得票结果进行公布,并宣布王建富当选。冯国清则将虚假的得票数上报了黄舣镇选举工作办公室。
随后,肖永炼、冯国清担心单纯篡改得票票数容易将此事败露,遂将篡改选举得票数一事告诉了王建富,并让王建富用剩余的289张空白选票将票箱中反对王建富当选的真实选票进行替换。之后,王建富利用自己是瓦窑滩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有村办公室钥匙的便利条件,在瓦窑滩村村办公室内,将票箱中的280张选民所投赞成曹某当选的选票取出并烧毁掉销毁,自己填写了280张赞成自己当选的选票放入票箱进行替换。
2016年11月11日,王建富凭借被人为更改的投票结果当选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第七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曹某落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文书、报请逮捕书、不予逮捕决定书、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文书、释放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人大主席团出示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肖永炼的供述、被告人冯国清的供述、被告人王建富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罗某的证言、证人韩某的证言、证人曾某的证言、证人余某的证言、证人叶某的证言、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人先树明的证言、证人伍某的证言、证人何某的证言、证人牟某的证言、证人朱某的证言、证人蔡树清的证言、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区领导小组的通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中共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请示、中共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区、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请示、中共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通知、中共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做好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计划、中共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区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中共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区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选举委员会关于成立黄舣镇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通知、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区、镇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一览表、黄舣镇区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物资领取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第七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结果汇总、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人大主席团出具的情况说明、泸州市江阳区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选举结果公告、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黄舣镇瓦窑滩村第二选区选举人大代表重新计票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