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1 0:00:00
张宇申请刘荣宗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宇,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王绘丽,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荣宗,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生,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浩、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宇与被申请人刘荣宗仲裁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事项,即刘荣宗支付张宇款项人民币376000元和相应利息,并承担仲裁费11483元。
被申请人刘荣宗辩称: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是:1、仲裁程序违法。无锡仲裁委员会向刘荣宗送达仲裁文书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无锡市新区红旗花园103号301室,但刘荣宗本人的法定身份地址为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联桥村高山7号。张宇向仲裁机构提供的刘荣宗的送达地址系2014年从无锡市公安局调取的刘荣宗的暂住地址,而刘荣宗自2014年底即已与该暂住地址的房东解除租赁关系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居住在福建老家。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在向刘荣宗的暂住地址送达无果后迳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其送达方式违法。2、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张宇隐瞒了重要证据未提交。刘荣宗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30日陆续归还了款项合计6万余元,但在该仲裁程序中未予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数额错误。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出资协议书系刘荣宗在签名处签名后,其余条款由张宇本人自行填写,刘荣宗不知晓有该协议书存在。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张宇代理人吴彭龄在《无锡仲裁委员会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栏填写了收件人刘荣宗的地址为“无锡经济开发区红旗花园103号301室”。2016年1月14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无锡市新区红旗花园103号301室邮寄送达了关于刘荣宗参加仲裁程序的相关材料,该特快专递回单显示被邻居签收。后无锡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4月30日在《工人日报》上向刘荣宗就该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公告送达,并于2016年11月4日缺席审理了该案。
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刘荣宗暂住地址为“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红旗花园103号301室”。2017年6月7日《户籍信息证明》显示,刘荣宗自2013年9月3日至2015年10月16日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红旗花园103号301室,2015年10月16日信息注销。红旗花园103号301室房屋所有权人许飞燕出具《情况说明》,陈述其在2012年11月将房屋出租给刘荣宗居住,刘荣宗在2014年年底搬离此房。
还查明:刘荣宗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联桥村高山7号。张宇提交仲裁庭的含有仲裁条款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上载明,刘荣宗法定地址亦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联桥村高山7号。本院就本案向刘荣宗进行应诉材料的送达时,向上述地址邮寄了相关材料,被签收。
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04号裁决应当不予执行。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本案仲裁中的送达程序应按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审查。该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凡以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为当事人所知悉的方式送至当事人给定的住所地、营业地或者特定系统,应当视为送达。如经上述方式不能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公证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需要送达的材料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需送达的材料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无锡仲裁委员会在根据张宇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进行有效送达后,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及出资协议(含有仲裁条款)上载明的刘荣宗的法定地址即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联桥村高山7号进行送达,如果送达仍未果,方可予以公告送达。无锡仲裁委员会在刘荣宗存在多个地址的情况下,第一次送达未果后即行公告送达,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实际上也剥夺了其选定仲裁员及参与仲裁程序的权利,属程序违法。张宇关于仲裁委员会有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本案公告送达方式合法有效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合议庭认为,被申请人已提出证据证明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04号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应当支持其不予执行的抗辩。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不予执行。
审判长张浩
审判员酆芳
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