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柏玲辩称,原告计算双倍工资的标准错误,应当按照被告每月实际应得工资进行计算(即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为22481元,加上拖欠的病假工资5871元以及拖欠的工资1545元的三项之和);被告实际在原告公司工作时间为9个月12天,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双倍工资的天数应当为8个月12天,并非原告诉状中声明为8个月,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王柏玲于2016年8月19日进入原告处工作,任会计;双方约定工作期间每月休假两天,全勤月工资为3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7年5月30日,被告工资发放至2017年5月,被告王柏玲在2016年11月12日至11月30日、2017年2月9日至3月18日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及2017年1月18日至2月1日放假期间,原告未为被告发放工资;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以被告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被告辞退。
2017年6月26日,被告王柏玲对原告的辞退决定不服,向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为:
一、申请原告(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35848元(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申请原告支付被告病假期间工资5871元(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17年2月9日至3月18日)及赔偿金1467.8元,计7338.3元;
三、申请原告支付拖欠被告工资1545年(2017年1月18日至2月1日)及赔偿金386.25元,计1931.25元;
四、申请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25.70元;
五、申请原告支付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251.40元;
六、申请原告支付被告各项社会保险计6992元;
七、申请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8967元。
2017年7月26日,原告山东蒙山养心园企业文化有限公司针对被告王柏玲的仲裁申请提出反申请,其仲裁请求为:
一、申请被告(反申请被申请人)赔偿原告因工作失职造成原告税务滞纳金损失12660.64元;
二、申请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工作失职造成原告纳税信用等级由B级降为D级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7年10月30日分别作出临劳人仲字(2017)第565-1号、56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原告山东蒙山养心园企业文化有限公司不服临劳人仲字(2017)第565-2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倍工资差额裁决过高,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临劳人仲字(2017)第56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二、原告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600元;三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