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原告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因原告在《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地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平房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至今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房屋现状调查、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评估等程序,确定的补偿价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效。综上,被告作出的津红政房征补〔2017〕0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
1.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及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批表,用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用以证明被征收人基本信息。
3.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信息。
4.房屋现状调查表、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地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公示(第一批)、现状调查公示照片、未登记建筑情况调查表及《通知》,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调查程序。
5.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红桥政房征字(2016)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红桥政房征公字(2016)第1号《房屋征收公告》等相关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
6.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地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首批(十一批次)已认定未登记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明细表、红桥区西于庄地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明细表、初评公示照片、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评估程序。
7.入户工作记录及相关谈话记录,用以证明被告进行了签约谈话,履行了协商程序。
8.西于庄地区危陋房屋征收改造补偿明细表,用以证明被告计算的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9.《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审批表及送达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用以证明被告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履行程序的规定。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5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申请书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书表述原告未签协议的原因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原因不一致;对证据6提出异议,认为未见到初评公示照片,也未接到过任何人的通知,原告不知道有评估分户报告单;对证据7提出异议,认为入户工作记录没有显示具体的时间,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8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对证据9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贴于墙送达不合法。原告对被告履行行政程序及适用法律依据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4、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