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13390234号“阿斯DqR丁ASTONMARTIN”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中源闽宏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瓷砖、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地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木地板、拼花地板、大理石”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止。
引证商标一系第767245号“ASTONMARTIN”商标(商标图样附后),于1993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199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注册人为埃斯顿马汀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止。
引证商标二系第8563675号“阿斯顿马丁”商标(商标图样附后),于2010年8月1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铁路车辆、车辆方向盘、陆地车辆刹车、陆地车辆变速箱、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转向信号装置、挡风玻璃、摩托车、摩托车车轮、自行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打气筒、缆车、航空运输机、轮椅、手推车、轻便婴儿车、车辆轮胎、补内胎用全套修理工具、空中运载工具、水上飞机、船、雪橇(车)”商品上,注册人为埃斯顿马汀公司。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止。
埃斯顿马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网站和《旅游时代》杂志对埃斯顿马汀公司的介绍;
2.埃斯顿马汀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的“ASTONMARTIN”“阿斯顿・马丁”商标的详细信息;
3.“ASTONMARTIN”“阿斯顿・马丁”作为埃斯顿马汀公司的商号及商标在他案中获得保护的相关行政决定、裁定和判决;
4.埃斯顿马汀公司的产品销售手册、中国经销商的相关报道、在中国参加展会和比赛等活动的照片、新闻以及其他与埃斯顿马汀公司相关的国内媒体报道。
中源闽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作出被诉裁定。
在本案行政诉讼阶段,埃斯顿马汀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在被诉裁定之后作出的对引证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裁定、决定;
2.本院在被诉裁定之后作出的(2016)京73行初1600号行政判决。
庭审中,埃斯顿马汀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坚持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诉讼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则对诉争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标识构成近似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两枚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无效宣告申请书、埃斯顿马汀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评审阶段和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