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辖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麦迪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天津市金麦迪歌舞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越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1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金麦迪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1民初175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指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上诉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表演权,故本案系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该区域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