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1日,永吉农商银行(乙方)与吉广担保公司(甲方)签订《商业精英“随意贷”风险金托管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如商业精英“随意贷”贷款发生逾期,乙方有权扣划该贷款风险金专户中的资金。第八条约定乙方在发放该贷款品种的贷款时,甲方必须存入贷款金额5%的资金作为风险金,在贷款尚未结清之前,乙方不得支付该风险金账户的资金。第九条约定如贷款已经全部结清,甲方需支取风险金账户的资金时,甲方必须以书面原件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委托付款通知书》,乙方收到《委托付款通知书》后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付款通知书》要素的齐全性以及签章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转账方式划转托管资金。吉广担保公司在永吉农商银行开立了风险金账户(账号为×××,以下简称尾号5877账户)。
2015年,案外人徐建波通过吉广担保公司担保向永吉农商银行借款100万元,徐建波通过第三人存入风险金账户5万元,该笔贷款已偿还。
2015年,案外人张传华通过吉广担保公司担保向永吉农商银行借款100万元,张传华通过吉广担保公司存入风险金账户5万元,该笔贷款已偿还,吉广担保公司为张传华出具了委托付款通知书。
2015年,案外人王景礼通过吉广担保公司担保向永吉农商银行借款100万元,王景礼通过第三人存入风险金账户5万元,该笔贷款已偿还,吉广担保公司为王景礼出具了委托付款通知书。
盛强曾通过吉广担保公司担保向永吉农商银行借款50万元,盛强通过吉广担保公司存入风险金账户2.5万元,该笔贷款已偿还。
郭少宏曾通过吉广担保公司担保向永吉农商银行100万元,郭少宏通过吉广担保公司存入风险金账户5万元,该笔贷款已偿还。
张艳曾通过吉广担保公司担保向永吉农商银行100万元,张艳通过吉广担保公司存入风险金账户5万元,该笔贷款未到期。
于双波曾通过吉广担保公司担保向永吉农商银行100万元,于双波通过吉广担保公司存入风险金账户5万元,该笔贷款已偿还,风险金5万元已返还于双波。
截至2017年1月4日,尾号5877账户内包括徐建波5万元、王景礼5万元、张传华5万元、郭少宏5万元、张艳5万元、盛强2.5万元,共计27.5万元及利息,即27.609902万元。
2017年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吉0113执159号执行裁定,扣划尾号5877账户内的资金2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