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6/15 0:00:00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清雅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507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清雅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清雅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祉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