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卢凯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新城发布免费办理支付宝花呗、借呗提升额度的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后,被害人蔡某便通过微信联系卢凯办理,卢凯让被害人蔡某提供支付宝账号等个人信息后,以帮蔡某还支付宝花呗欠账为名,将蔡某转账给其的386元占为己有。之后,被告人卢凯又提出可以帮蔡某办理贷款,蔡某同意。当日14时许,卢凯请他人在“马上金融”APP上为蔡某贷款到8000元,先转入蔡某农业银行卡内(该卡与蔡某支付宝绑定),然后又将该笔钱转入蔡某支付宝内,随后卢凯邀请蔡某手机视频聊天,借此以人脸识别的方式通过蔡某的支付宝转账验证,分多次将蔡某支付宝内8000元钱转入自己的支付宝中。在蔡某发现后追问8000元去向时,被告人卢凯以该笔钱被支付宝系统卡住,需要转账解除为由,分别于7月13日、7月14日骗取蔡某转账3686元、260元,并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卢凯盗窃被害人蔡某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凯退出其窃取、骗取的款项共计12300元,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蔡某。
(二)诬告陷害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卢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捏造其伙同冯某一起窃取、骗取被害人蔡某钱财的犯罪事实。2017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对冯某上网追逃,于2017年10月11日将其抓获归案,并宣布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冯某无犯罪嫌疑,遂于2017年10月12日对其撤销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卢凯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