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是经营铭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个体业者,被告人郭某是吕某某雇佣的员工,被害人柴某某曾在其公司打工。2015年1月8日,被害人柴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被害人柴某某为被告人吕某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吕某某扣除2000.00元利息后,将剩余的28000.00元人民币给了被害人柴某某。逾期后,被害人柴某某还给被告人吕某某10000.00元。2017年2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郭某为追讨欠款让柴某某写下为被告人郭某办工作收取60000.00元人民币的虚假协议书。2017年4月6日,被害人柴某某到被告人吕某某经营的铭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还款,因吕某某不在,柴某某将20000.00元人民币交给吕某某妻子刘某,刘某为柴某某出具收到柴某某现金30000.00元的收条一张。同年5月4日,因柴某某未按其要求还款,被告人郭某谎称柴某某以为其办理工作为名诈骗其60000.00元人民币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对郭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于同年5月25日撤销郭某被诈骗案。同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涉嫌诬告陷害他人,至此诬告陷害案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柴某某陈述,2015年年初,其向吕某某借了三万元钱,吕某某当时给了他两万八千元钱直接在里面扣了两千块钱的利息。后吕某某就找郭某和宋某某找其要钱。期间,其给郭某现金转账伍千元,给宋某某现金五千元。2017年3月27日,郭某和宋某某找到他,让其还三万本金和利息,算完利息加本金近六万元,其说四天后先还本金,吕某某说不行,他们就让其按照他们提供的内容写下一个协议书,内容大致是郭某给他拿六万元钱让其给办理石油五厂的工作,写完后郭某说你要不把钱还了就到派出所告他诈骗,然后他们就让他走了。大约过了十天,其拿两万元现金去了吕某某的公司,吕某某不在,就把两万元现金给了吕某某妻子刘某,刘某给其打了一个三万元的收条。又过了有十天左右,郭某给其打电话要之前欠的利息,并要和他见面唠唠,其没和他见面,郭某又给他发信息,说要不露面就报案抓他。同年5月初,连山派出所的民警给其打电话说对方报案的事,随后就被警察带走了。2、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柴某某是朋友关系,不认识吕某某和郭某。2017年2月份,具体几号记不清了。其与柴某某一起去的连山区水泥街铭润投资门市的二楼,因不让其进去,就在外面等着,过了一会儿,柴某某和郭某和叫“大宇”的一起从屋里出来,“大宇”一边辱骂柴某某一边用拳头打柴某某头部并将其打倒在地,这时其就站起来去扶柴某某,郭某手里拿着“协议书”稿纸,让柴某某照着“协议书”抄写,“协议书”大致内容“柴某某以给郭某办工作的名义收郭某六万元人民币”,“协议书”是吕某某、郭某、“大宇”威胁柴某某写的,如果不还钱就去公安机关报案。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吕某某是其丈夫,柴某某是她家店以前的员工。柴某某还吕某某钱时,吕某某不在家,其给柴某某打了一个30000.00元的收条。4、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报案时郭某的陈述及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4日接到郭某称被柴某某诈骗60000.00元的报案后,于同年5月12日决定立案侦查及5月25日撤销该案件的经过。5、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同指控事实。6、被告人郭某供述,同指控事实。7、协议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吕某某、郭某为追讨欠款让柴某某写下为被告人郭某办工作收取人民币60000.00元的协议书。8、借款借据,证明2015年1月8日柴某某向吕某某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9、收条,证明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之妻收到柴某某现金叁万元。10、情况说明,证明二被告人是经传唤至公安机关,并非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曾被刑事处罚。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