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胡思顺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思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现住江安县。2008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9日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未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思顺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2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思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胡思顺到陈某1(女、9岁)家中,趁家中无大人之机,以陈某1身体偏瘦,为其调理身体为由,对陈某1实施猥亵。2017年9月,被告人胡思顺先后两次分别到四面山镇坪坝村机房头组廖某1(女、9岁)的住处,以帮廖某1“咀风”治病为由,对廖某1实施猥亵。指控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以证明被告人胡思顺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累犯,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思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胡思顺以买竹子为由到陈某1(女、9岁)家中,趁家中无大人之机,以陈某1身体偏瘦,为其调理身体为由,对陈某1阴部实施猥亵行为。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思顺同样以买竹子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到四面山镇坪坝村机房头组廖某1(女、9岁,系二级智力残残疾人)的住处,以帮廖某1治病为由,用手、嘴对廖某1的阴部实施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陈某1、廖某1经江安县妇幼保健院检查,阴部皮肤均有裂伤、出血点。

另查明,被告人胡思顺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不思悔改,又犯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他人报案。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思顺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时被害人陈某1、廖某1系9周岁的幼女。

(3)委托书、证明,证实陈某1、廖某1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9月28日在江安县妇幼保健院检查,阴部均有皮肤裂伤,出血点等。

(4)残疾人证,证实廖某1系二级智力残残疾人。

(5)抓获说明,证实胡思顺于2017年9月29日被抓获归案。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胡思顺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8年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9日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2、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江安县桐梓镇姜庙村滩子口组陈某1家、四面山镇坪坝村廖某2、刘某家,照片反映了现场位置情况。胡思顺分别对猥亵该现场猥亵二被害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的事实。

3、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陈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29日下午她一人在家,来了一个男子(经辨认系胡思顺)找她爷爷陈某2,她到场坝里喊在外干活的爷爷,胡思顺也跟到场坝里问爷爷是否卖竹子,爷爷讲不卖。随即她和胡思顺先后进了堂屋后,胡思顺说她瘦得很要帮她调理身体为由用手伸进她裤子里摸她屙尿的地方,感觉有点痛,还叫她不要告诉爸爸妈妈。胡思顺摸了走后,奶奶回家她随即将整个事情告诉了奶奶,她现在上厕所时屙尿的地方都痛,胡思顺摸她时还问她妈妈好久回家,还看手机说已经6点半了。

(2)廖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有一天星期六,她和奶奶一起坐那个人(经辨认系胡思顺)的白色车去爷爷家后,胡思顺喊她到爷爷的床上用嘴舔和用手摸她屙尿的地方,把她整痛了后她叫唤,奶奶当时在隔壁屋,后也看到了;还有一次是星期天在奶奶家时趁奶奶端水去了,胡思顺又用手摸她屙尿的地方将她摸痛了。

4、证人证言:(1)陈某3证言,证实2017年8月29日下午6点半左右,父亲陈某2电话叫他回家后才知道女儿陈某1被一个屏山人,在踏水桥做竹子生意姓胡的男子用手指摸了下身,他随即报案的事实。

(2)陈某2证言,证实2017年8月29日下午5点过钟,他和妻子杨某出去干活,孙女陈某1一人在家。6点过钟陈某1在场坝里喊他有人找,然后又有人问他是否卖竹子,他说不卖。那个人就进了他的堂屋,后他妻子杨某害怕发生事情就赶回去时看见陈某1在哭,并告诉杨某说那个男子用手摸了其下面,还说那个男的叫其不要告诉爸妈否则要挨打。

(3)杨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29日下午她和陈某1的爷爷陈某2外出干活,陈某1在场坝里叫爷爷有人找,有一个男子问陈某2是否卖竹子,陈某2说不卖,那个男的进了她家堂屋,她继续干活时陈某2递眼色叫她回家。她回家看见孙女陈某1在哭,并告诉她说卖竹子的男子说其太瘦,要帮其调理身子,用手摸其下面,现下面都痛。她随即先后叫陈某2、陈某3回家并报警。

(4)林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29日下午,她接到陈某2的电话赶回家后,才听女儿陈某1告诉她说被一个收竹子的男子用手抠其屙尿的地方以及次日她带陈某1去检查,医生说其阴道上有两条伤口。

(5)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9日星期六上午,她和孙女廖某1回家途中见一个开白色车子的男子(经辨认系胡思顺)问她是否卖竹子,后胡思顺随她一起回家,胡思顺说她的孙女瘦得很,有风,可以帮其治病“咀风”,不要钱,她同意了。胡思顺叫廖某1睡在其爷爷廖某2成的床上,胡思顺将她孙女的衣服裤子脱了,用嘴在其身上到处咀,还用手摸她孙女下身,她去给胡思顺舀水时还听见其孙女叫唤。隔了两周后的一个星期六上午,胡思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方式在她和孙女廖某1住的房间内对廖某1“咀风”,还用手指抠其下身抠出了血。胡思顺走后又返回她家拿茶杯时周某都看见。

(6)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与刘某是邻居。2017年9月20多号星期六的一天早上,她看见一个陌生的男子(经辨认系胡思顺)到刘某家里去,十几分钟后听见廖某1大哭,她担心该男子是骗子就喊刘某,刘某打开门告诉她是其喊人给廖某1治病“咀风”。下午该男子又到刘某家拿茶杯时廖某1吓得躲到她家,廖某1告诉她和王某这个男子给其“咀风”,并指着下体说痛得很,已经整了其二次,还弄出了血,屙尿都痛,当时她和王某一起问的。

(7)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廖某1告诉她和周某,胡思顺给其咀风,弄下体,其喊痛的事实于周某证言一致。王某辨认出了胡思顺。

5、被告人胡思顺的供述,证实在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中午,他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四面山镇的一个村办公室的坝子里碰见一个老婆婆和一个小姑娘,他问老婆婆是否卖竹子,老婆婆说有并和小姑娘一起乘他的车到了老婆婆家中。老婆婆还说其儿媳妇是个疯子,是跑了的,小姑娘是他孙女,脑壳也不正常。他以自己会按摸叫小姑娘去其爷爷的床上,并将衣服和裤子脱了给其背、手、脚按摸了一二十分钟后离去。又过了十多天,他又以买竹子为名去找老婆婆和小姑娘后并在其住的砖房子的二楼的一间床上,他以给小姑娘治病为由叫小姑娘脱了衣裤后,他趁老婆婆去弄热水时用手摸了小姑娘阴部,后又用嘴去吸小姑娘的外阴,并用手指伸进其阴道内致流出血,小姑娘流血时喊痛并叫了一声,当时老婆婆都看见了。当日下午4点过钟他又返回老婆婆家拿茶杯时其家的邻居两个老婆婆都看到了。

2017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5、6点钟,他在户家去买竹子,当时一个小姑娘在场坝里,并说爷爷在外面干活路,他见小姑娘家中无人便叫其坐在堂屋门口的椅子上,将其裤子脱下,并说其瘦得很帮其看一下,他用手去摸了小姑娘的外阴部,他在摸的过程中小姑娘一下站起来了,不知是否是他的指甲将其划伤的。他干这些事情的目的都是为了寻求刺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思顺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思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思顺以智力残残疾人为作案对象,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思顺多次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思顺曾二次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思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五)、(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思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俊林

法官助理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黄华荣

人民陪审员周乾高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莫谨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