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云凤与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夷望溪镇竹园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荣建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夷望溪镇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胡祥,该管理处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林,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管理处职工,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云凤,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国,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园公司)、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竹园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谭云凤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竹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江、竹园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林、被上诉人谭云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上诉人不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谭云凤在泄洪区进行网箱养鱼,两被上诉人已经告知其应依规取缔,但谭云凤没有理睬。2015年两上诉人按照上级指示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泄洪,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紧急避险。谭云凤以侵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擅自变更案由超诉讼请求审理错误。
谭云凤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持理由为:1、两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谭云凤是在泄洪区养鱼。谭云凤养鱼得到了各方资助,两上诉人也默认谭云凤养鱼合法;2、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两上诉人补偿谭云凤损失10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3、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确定案由,且在庭审时征得了两上诉人的同意。
谭云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共同赔偿谭云凤淡水鱼养殖投入的设施、鱼苗、成鱼、鱼饲料等损失61642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云凤系桃源县夷望溪镇夷望溪村1组村民,为三级残疾人。受桃源县残疾人联合会资助,2011年7月,在位于竹园电站下游夷望溪村所属鬼岩湾内河河道,谭云凤投入相关设备和设施,投放鱼苗进行淡水鱼网箱养殖。2015年5、6月,竹园电站所在的沅江流域普降暴雨。2015年6月2日11时54分,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接到桃源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从12时30分开始,竹园电站泄洪每秒300立方米,并逐步加大泄洪量,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接到泄洪指令后,按照规定立即将泄洪的指令和泄洪量通知夷望溪镇政府,夷望溪镇政府立即通知到夷望溪村支部书记傅志中。当日12时20分许,傅志中通知谭云凤和有船的农户,谭云凤接到将要泄洪的警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网箱进行加固。12时30分许,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开始按照指令泄洪,并逐步加大泄洪量,至19时05分许,泄洪量为每秒2200立方米,23时20分许,减至每秒700立方米。20时许,谭云凤的网箱等所有设施设备连同网箱中的鱼类被洪水整体冲走。
谭云凤的损失为:网箱等设施设备142390元,鱼苗款81461元,鱼饲料和鱼药款58670元,合计282521元。成鱼损失无法计算。
另查明,竹园电站位于沅水支流夷望溪下游,是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的大二型水库,设计最大泄洪量为每秒5660立方米,由竹园公司经营管理,与竹园管理处实行两块牌子、一个系统办公。竹园电站与谭云凤网箱养鱼地点相距约10千米,中间另建有新林电站。
一审法院认为,因泄洪而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案案由应定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1.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是否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2.谭云凤的损失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部的指挥和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本案中,因汛期来临,大量、连续降雨,导致竹园水库水位上升,超过了警戒水位。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在指定的时间和泄洪量内泄洪,并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采取的泄洪行为并无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降雨致水库超警戒水位,系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而作为紧急避险人的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所采取的泄洪措施又无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造成了谭云凤的财产损失,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结合本案实际,可以给予其适当补偿,以100000元为宜。综上,对谭云凤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判决:
由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共同补偿谭云凤经济损失100000元。案件受理费9964元,减半交纳4982元,由谭云凤负担3000元,由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负担1982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谭云凤提交的淡水鱼网箱养殖培训经过说明、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班学员通讯录、结业寄语和网箱养殖退养确认表,两上诉人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谭云凤申请证人田某出庭作证,两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是否超过了谭云凤的诉讼请求;二是两上诉人是否应补偿谭云凤损失10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本案中,谭云凤是以侵权责任起诉,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发表诉辩观点,一审法院向双方释明本案是因泄洪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案由应定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依职权调整本案案由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二,谭云凤为三级残疾人,其从事淡水鱼网箱养殖获得了各级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的资助。一、二审期间,两上诉人均未举证证明谭云凤从事养殖的地点在泄洪区和有关政府部门对其养鱼进行过取缔,故对该上诉观点不予支持。2015年6月2日,因沅江流域普降暴雨致竹园水库超警戒水位,两上诉人接到桃源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后按照规定泄洪,并逐步加大泄洪量,该行为既保护了泄洪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保护了竹园水库自身的安全。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并结合两上诉人实际受益情况,判令两上诉人补偿谭云凤财产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竹园公司、竹园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4元,由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桃源县竹园水库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浚
审判员孙晖
审判员柳萌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