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凡维成、乔桂新夫妇共生育四个子女,依次是长女凡某1、长子凡某2、次子樊某、三子凡某3。凡维成先于乔桂新去世。乔桂新于2009年6月14日去世。
1999年10月份,第二轮土地承包。当时,乔桂新在滦平县××镇××村有承包土地。同年10月1日,凡某3作为承包方与滦平县××镇××村签订了“滦平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滦平镇安乐村089号。承包的耕地面积3.9亩。同时,承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户主为凡某3的字第08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承包土地面积3.9亩,其中旱平地1.95亩,山地1.95亩,人口四人。”该四人即包括乔桂新、凡某3及其妻子卢海英、长子凡宇航。也就是乔桂新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户主为凡某3的土地承包合同中。
2017年,滦平县××镇××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按每亩地17600.00元给付。其中农户凡某3的土地被征用1.8亩,取得土地补偿款316800.00元。凡某1、凡某2、樊某三人认为该笔土地补偿款中的79200.00元是其母亲乔桂新的遗产,要求继承,因此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