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1,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2,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县慈善总会,住所地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严爱武,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3,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4,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5,女,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6,女,194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7,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8,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9,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